孔某某
顏某某
原告孔某某,農(nóng)民。
被告顏某某,干部。
原告孔某某訴被告顏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代理審判員王麗麗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孔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顏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系民間借貸關系,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有被告2013年5月10日給原告打的親筆借條在案佐證,本院予以確認。被告本應按自己所打借條及時償還原告借款80,000元,但被告至今未償還原告分文不妥,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有答辯并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jù)進行質證的權利,本案被告顏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應訴,視為其放棄了答辯和質證的權利。據(jù)此,本院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由被告顏某某償還原告孔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幣80,000元整。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900元,由被告顏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系民間借貸關系,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有被告2013年5月10日給原告打的親筆借條在案佐證,本院予以確認。被告本應按自己所打借條及時償還原告借款80,000元,但被告至今未償還原告分文不妥,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有答辯并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jù)進行質證的權利,本案被告顏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應訴,視為其放棄了答辯和質證的權利。據(jù)此,本院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由被告顏某某償還原告孔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幣80,000元整。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900元,由被告顏某某負擔。
審判長:王麗麗
書記員:李虹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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