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委托訴訟代理人:邱君,黑龍江遠東律師事務所大慶分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秦蘭,黑龍江鴻大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大慶市紅崗區(qū)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大慶市紅崗區(qū)張鐵匠。法定代表人:楊曉東,職務局長。委托訴訟代理人:馮有冬,系大慶市紅崗區(qū)城市管理局法制辦主任。被告:大慶油田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大慶市讓胡路區(qū)龍騰路1號。法定代表人:孫龍德,職務總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董敬民,黑龍江勤禮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孔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賠償因其強行拆除給原告造成的各種損失合計5591709.5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2011年5月,因為第二被告對影響油田產能建設和礦區(qū)環(huán)境問題進行綜合整治,將原告經營的大慶市紅崗區(qū)寶昌塑鋼門窗廠列入拆遷范圍,后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下屬單位大慶油田綜合執(zhí)法支隊聯合實施了拆除行為,在拆除過程中因為二被告的拆除行為不當造成原告設備物品的損壞,致使原告停業(yè)至今,原告多次找二被告協商賠償事宜,但二被告均以種種理由拒絕賠償,故原告起訴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物品損失。本院經審查認為,大慶市紅崗區(qū)城市管理局在實施行政處罰措施強制拆除的過程中,作為具體實施單位的大慶市紅崗區(qū)城市管理局及第二被告下屬單位大慶油田綜合執(zhí)法支隊對原告經營的大慶市紅崗區(qū)寶昌塑鋼門窗廠進行了強制拆除,在實施拆除之前,大慶市紅崗區(qū)城市管理局已依法向原告作出并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責令整改通知書、限期拆除決定書、強制拆除通知書等法律文書,法定期限屆滿后,二被告依法進行了強制拆除。本案系因強制拆除過程中所致物品設備損失及停業(yè)損失而引發(fā)的糾紛,不屬財產損害賠償糾紛,被告大慶市紅崗區(qū)城市管理局作為實施拆除的行政主體與原告之間不屬于平等主體,本案不屬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圍,原告孔某某以財產損害賠償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不當,其應通過行政訴訟等其他合法渠道主張自己的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四項、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原告孔某某與被告大慶市紅崗區(qū)城市管理局、被告大慶油田有限責任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駁回原告孔某某的起訴。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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