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某某
趙永哲(河北中宇律師事務所)
趙某某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泉市分公司營業(yè)部
于洋(山西智陽律師事務所)
李愛鎖
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
張晶
原告孔某某。
委托代理人趙永哲,河北中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某某。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泉市分公司營業(yè)部。住所地:山西省陽泉市城區(qū)德勝東街站前廣場綜合樓。
代表人凌云,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于洋,山西智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愛鎖。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新華路19號。
代表人劉云超,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張晶,該公司法律顧問。
原告孔某某與被告趙某某、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泉市分公司營業(yè)部、李愛鎖、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受理后,依法采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12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孔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趙永哲,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泉市分公司營業(yè)部的委托代理人于洋,被告李愛鎖,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晶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趙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石家莊支隊鹿泉大隊作出的第139802920130082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采信。按此認定書的認定,趙某某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孔某某負次要責任,王立柱無責任。作為肇事司機、車輛所有人的被告趙某某應對此事故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啄衬呈窃谔峁﹦趧諘r受損的,該事故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應由接受勞務的被告李愛鎖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對傷者的用藥、治療是醫(yī)院根據(jù)傷者的傷情確定的,不由傷者的意愿決定,被告關于應扣除不符合醫(yī)保標準的醫(yī)療費部分的辯解,理據(jù)不足,不予支持。根據(jù)原告提供的證據(jù),確定其醫(yī)療費為1910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為50元/天×14天=700元、營養(yǎng)費為20元/天×14天=280元。原告主張的誤工費11650元,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根據(jù)原告的實際情況,確定其住院期間由其子孔德亮和其妻鄭素菊二人護理,但其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實護理人員屬有固定收入的人員和實際減少的收入情況,不能以此確定護理費,二人的護理費可參照《2014年度河北省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中社會工作業(yè)職工年平均工資標準確定為40357元/年÷365天/年×14天×2=3095元。原告主張的交通費1000元沒有證據(jù),不予支持。原告的上述損失包括醫(yī)療費1910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00元、營養(yǎng)費280元、誤工費11694元、護理費3095元,共計34875元。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的規(guī)定,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泉市分公司營業(yè)部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先行賠付給原告孔某某醫(yī)療費用10000元、傷殘賠償費用14789元(包括誤工費11694元、護理費3095元),共計24789元。根據(jù)當事人在事故中的責任情況,確定趙某某承擔70%的責任、李愛鎖承擔30%的責任,被告趙某某尚應賠償給原告孔某某(34875元-24789元)×70%=7060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泉市分公司營業(yè)部應按照肇事車輛投保的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者險的約定在限額內賠付給原告孔某某7060元,其共應賠付給原告孔某某31849元。被告李愛鎖尚應賠償給原告孔某某3026元,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應按照肇事車輛投保的不計免賠車上駕駛員責任險的約定在限額內賠付給原告3026元。被告李愛鎖已賠償給原告的13300元可在本案中一并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在本判決書生效后二十日內,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泉市分公司營業(yè)部賠付給原告孔某某15849元。
二、在本判決書生效后二十日內,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泉市分公司營業(yè)部賠付給被告李愛鎖13300元。
三、在本判決書生效后二十日內,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賠付給原告孔某某3026元。
四、駁回原告孔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50元,減半收取325元,法院專遞費250元,共計575元,由被告趙某某負擔400元,被告李愛鎖負擔17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遞交上訴狀時應一并將上訴費交納到本院指定的賬戶(賬號:91×××91;賬戶名稱:井陘縣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井陘縣支行;注明一審案件號。賠償款也打入該帳戶),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上訴費,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石家莊支隊鹿泉大隊作出的第139802920130082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采信。按此認定書的認定,趙某某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孔某某負次要責任,王立柱無責任。作為肇事司機、車輛所有人的被告趙某某應對此事故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啄衬呈窃谔峁﹦趧諘r受損的,該事故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應由接受勞務的被告李愛鎖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對傷者的用藥、治療是醫(yī)院根據(jù)傷者的傷情確定的,不由傷者的意愿決定,被告關于應扣除不符合醫(yī)保標準的醫(yī)療費部分的辯解,理據(jù)不足,不予支持。根據(jù)原告提供的證據(jù),確定其醫(yī)療費為1910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為50元/天×14天=700元、營養(yǎng)費為20元/天×14天=280元。原告主張的誤工費11650元,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根據(jù)原告的實際情況,確定其住院期間由其子孔德亮和其妻鄭素菊二人護理,但其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實護理人員屬有固定收入的人員和實際減少的收入情況,不能以此確定護理費,二人的護理費可參照《2014年度河北省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中社會工作業(yè)職工年平均工資標準確定為40357元/年÷365天/年×14天×2=3095元。原告主張的交通費1000元沒有證據(jù),不予支持。原告的上述損失包括醫(yī)療費1910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00元、營養(yǎng)費280元、誤工費11694元、護理費3095元,共計34875元。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的規(guī)定,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泉市分公司營業(yè)部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先行賠付給原告孔某某醫(yī)療費用10000元、傷殘賠償費用14789元(包括誤工費11694元、護理費3095元),共計24789元。根據(jù)當事人在事故中的責任情況,確定趙某某承擔70%的責任、李愛鎖承擔30%的責任,被告趙某某尚應賠償給原告孔某某(34875元-24789元)×70%=7060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泉市分公司營業(yè)部應按照肇事車輛投保的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者險的約定在限額內賠付給原告孔某某7060元,其共應賠付給原告孔某某31849元。被告李愛鎖尚應賠償給原告孔某某3026元,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應按照肇事車輛投保的不計免賠車上駕駛員責任險的約定在限額內賠付給原告3026元。被告李愛鎖已賠償給原告的13300元可在本案中一并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在本判決書生效后二十日內,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泉市分公司營業(yè)部賠付給原告孔某某15849元。
二、在本判決書生效后二十日內,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泉市分公司營業(yè)部賠付給被告李愛鎖13300元。
三、在本判決書生效后二十日內,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賠付給原告孔某某3026元。
四、駁回原告孔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50元,減半收取325元,法院專遞費250元,共計575元,由被告趙某某負擔400元,被告李愛鎖負擔175元。
審判長:高淑魁
書記員:李銀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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