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婁寧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邯鄲市曲周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董連君,河北滄獅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姜長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嘉某某。
被告:嘉某某祥輝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祥輝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濟寧市嘉某某城區(qū)252省道西前進河東。
法定代表人:馬在峰,經理。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寧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濟寧分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濟寧市光河路56號。
負責人:任玉宏,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波,山東公明政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岳耀輝,山東公明政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列原、被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朝霞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被告姜長嶺、祥輝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婁寧波的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35444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姜長嶺、祥輝公司缺席無答辯。
被告人保財險濟寧分公司辯稱:事故車輛魯H×××××號車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理賠限額為1000000元,并投保不計免賠,在核實事實責任,查明駕駛證、行駛證、上崗證,營運證等相關證據(jù)合法有效且無其他拒賠免賠情況,我公司將按照保險合同合理合法的賠償原告損失。2、訴訟費、鑒定費等各項間接損失以及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我司不予承擔。
案件事實
經審理查明,2018年8月15日9時30分,姜長嶺駕駛魯H×××××魯H×××××號車沿沿海高速公路天津方向行駛至16公里處時,因疏忽大意,遇情況操作不當,導致車輛與前方由王俊生駕駛的冀D×××××冀D×××××號車尾隨相撞,造成兩車受損、部分路產損失、無人員受傷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滄州支隊渤海大隊處理并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姜長嶺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王俊生無責任。
被告姜長嶺駕駛的魯H×××××魯H×××××號車的登記所有人為被告祥輝公司,魯H×××××號車在被告人保財險濟寧分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理賠限額為1000000元,并投保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
原告婁寧波系王俊生駕駛的魯H×××××魯H×××××號車的實際所有人,魯H×××××號車因交通事故受損,由交警部門委托河北中正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鑒定并出具車損報告,鑒定意見為:魯H×××××號車車輛損失16070元。該車已經維修完畢,共花費維修費16070元。被告人保財險濟寧分公司對原告提供的鑒定報告不予認可,但在法院指定的期間內未提起重新鑒定申請。
綜合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及庭審意見,本院確認原告婁寧波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損失為:
1、車輛損失16070元(依據(jù)鑒定評估報告書、維修發(fā)票、維修清單予以確定);
2、車損鑒定費964元(依據(jù)鑒定費發(fā)票予以確定);
3、施救費10000元(參考車輛受損情況、施救里程及可能用到的施救器械,參考河北省道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標準,本院予以酌定);
綜上,原告各項損失共計27034元。
裁判理由與結果
本院認為,本案涉及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責任劃分準確,本院予以采信。對于原告損失,被告姜長嶺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被告姜長嶺駕駛的魯H×××××號車在被告人保財險濟寧分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對于原告損失27034元,被告人保財險濟寧分公司應在魯H×××××號車所投交強險財產項下理賠限額內賠償原告車損2000元,在該車所投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理賠限額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25034元,以上共計27034元。待被告保險公司賠付后,被告姜長嶺不承擔給付賠償款的義務,被告姜長嶺、祥輝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對當庭答辯、舉證、質證等訴訟權利的放棄。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十五條第(六)項、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寧市分公司在魯H×××××號車所投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理賠限額內賠付原告婁寧波各項損失共計27034元;
二、駁回原告婁寧波的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有給付內容的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到期將款交黃驊市人民法院(開戶行:工商銀行黃驊支行,戶名:黃驊市人民法院,賬號:04×××43)。
如未按本判決所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44元,由原告婁寧波承擔106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寧市分公司承擔238元限判決生效之日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同時預交上訴費,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朝霞
書記員: 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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