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住齊齊哈爾市鐵鋒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海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住址同上(與姜某系夫妻關系)。
被告:安凱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齊齊哈爾市老廟黃金飾品業(yè)主,住齊齊哈爾市建華區(qū)。
被告:馬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齊齊哈爾市藝術劇院退休,住齊齊哈爾市建華區(qū)(與安凱國系母子關系)。
二被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孫雷,黑龍江天擴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姜某(下稱原告)與被告安凱國、馬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海波,被告安凱國、馬某某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孫雷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二被告立即給付欠款本金260,000.00元,并按月利率0.06%給付給付2016年5月10日至清償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2、判令二被告負連帶責任。3、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2014年開始,被告安凱國因經營需要多次向原告借款,并于2015年1月22日一并給原告出具了350,000.00元的借條,約定借款月息2%,未約定借款期限。后被告分次償還90,000.00元,尚欠260,000.00元未償還。2016年5月10日,被告安凱國重新給原告出具了欠款260,000.00元的欠條,承諾每月償還2-3萬元,被告馬某某作為擔保人在欠條上簽字。但上述欠款至今未償還。為此,訴至法院。
二被告辯稱,欠條未約定利息,不同意給付借款利息。被告馬某某的擔保期限已過,依法不應再承擔擔保責任。
原告為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被告安凱國于2015年1月22日出具的借條及2016年5月10日被告安凱國、馬某某共同簽字的欠據。二被告質證,對證據真實性均無異議,但第二份欠條未約定利息;已超過擔保期限,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二被告未提交證據。
本院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庭審質證,原告提交的證據能夠證實被告安凱國拖欠借款本金260,000.00元未償還及被告馬某某未履行擔保義務的事實,予以認定并附卷佐證。對被告提出的未約定利息的質證意見予以采納;馬某某不再承擔擔保責任的質證意見,因無證據證實,不予采納。
在訴訟過程中,根據原告申請,本院依法凍結了被告馬某某在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龍沙支行工資賬戶62×××73上的資金,同時查封了擔保人姜秋利名下位于齊齊哈爾市××區(qū)××家園小區(qū)××樓××單元××房產(建筑面積71.65平方米,齊齊哈爾市不動產權第0003224號)的房籍,凍結了擔保人姜秋利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市龍華路支行的(23050017858249)存款10,000.00元。
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能夠證實被告安凱國拖欠借款本金260,000.00元未償還及被告馬某某未履行擔保義務的事實。因此,原告要求二被告償還借款本金260,00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判令被告安凱國承擔償還責任,被告馬某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雖然在二被告出具的欠條上未約定逾期給付利息,但被告安凱國的遲延償還行為及被告馬某某未履行擔保義務的行為,必然導致原告利息損失。況且,原告當庭提出的訴請利息標準低于法律規(guī)定的標準。因此,對原告要求按照月利率0.06%支付逾期給付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提出的馬某某不再承擔擔保責任的抗辯意見無證據證實,本院無法支持;提出的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抗辯意見,無法律根據,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安凱國應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姜某借款本金260,000.00元;并以前述本金為基數,按照月利率0.06%,自2016年5月10日至清償之日,向原告姜某支付逾期還款利息。
二、被告馬某某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被告安凱國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618.00元,減半收取3809.00元,由被告安凱國負擔2351.00元,由原告姜某負擔1458.00元;訴訟保全費2626.00元,由被告安凱國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放棄上訴處理。
審判員 譚永輝
書記員: 郭喜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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