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浠水縣人,職工,住浠水縣,系被申請人胡金某之夫。
委托訴訟代理人賀國兵,湖北功競元律師事務所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14211200310695909。代理權限為:代為承認、變更或放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代為提起上訴或反訴。
被申請人胡金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浠水縣人,無業(yè),住址,
代理人姜欣越(系被申請人胡金某之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浠水縣人,務工,住址。代理權限為:代為承認、變更或放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代為提起上訴或反訴。
申請人姜某某申請宣告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特別程序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姜某某稱,申請人姜某某系被申請人胡金某的丈夫,2007年2月6日,被申請人胡金某因患“腦膜瘤”入住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yī)學院附屬協(xié)和醫(yī)院,同年2月20日行右腦開顱腦腫瘤切除手術,術后四小時發(fā)現(xiàn)左腦硬膜外血腫再次手術,術后被申請人胡金某一直處于淺昏迷狀態(tài),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至今仍在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yī)學院附屬協(xié)和醫(yī)院治療。2017年7月19日,經(jīng)黃岡市××醫(yī)院診斷:被申請人胡金某患有腦器質精神障礙-器質性疾呆(極重度)。被申請人胡金某目前無民事行為能力。故特請求判決:宣告被申請人胡金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代理人姜欣越未到庭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申請人姜某某系被申請人胡金某的丈夫。代理人姜欣越系被申請人胡金某之女。申請人姜某某與代理人姜欣越之間的關系系父女關系。
2017年7月19日,黃岡市××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出具黃岡精院司鑒所(2017)精鑒字第16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認為:1、醫(yī)學診斷:被鑒定人患有腦器質性精神障礙-器質性疾呆(極重度);2、法律能力評定:被鑒定人目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上述事實,有姜某某、胡金某等的身份證、常住人口登記卡、浠水縣供銷合作社聯(lián)合社出具的證明、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yī)學院附屬協(xié)和醫(yī)院出院記錄單及在院病情證明、黃岡精院司鑒所(2017)精鑒字第163號鑒定意見書等證據(jù)證明,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經(jīng)司法鑒定:胡金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請人姜某某宣告被申請人胡金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申請,應予準許。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jiān)護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親屬;(五)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jiān)護責任,××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因此,依上述法律規(guī)定應由被申請人胡金某的配偶即其丈夫姜某某擔任其監(jiān)護人,本院依法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宣告被申請人胡金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由申請人姜某某為被申請人胡金某的監(jiān)護人。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 :陳國飛
書記員::何一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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