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系遼寧省盤錦市盤山縣經濟貿易局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趙志平,盤錦市利民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
委托代理人代曉東,黑龍江百湖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漢族。
上訴人姜某某因與被上訴人石某某、原審被告趙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大慶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2014)慶高新民再字第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姜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趙志平,被上訴人石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代曉東到庭參加訴訟,原審被告趙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按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2009年7月12日,被告姜某某通過被告趙某某向原告石某某借款11萬元,約定一周后還款時為13萬元,被告姜某某給原告出具了欠條一張,被告趙某某為被告姜某某提供擔保,并在欠條上簽字。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要未果,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給付原告借款及約定利息合計13萬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等費用。
原審認為,原、被告之間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借款及擔保事實成立。二被告雖未出庭應訴,但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證據,足以證實被告姜某某借款的事實,被告趙某某擔保時對擔保方式約定不明確,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原告的訴訟請求合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姜某某償還原告石某某借款13萬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逾期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辦理。二、被告趙某某承擔連帶責任。案件受理費2900元,公告費700元,郵寄費128元,由被告姜某某負擔。
原審再審過程中,原審原告訴訟事實及理由與原審一致。原審被告姜某某答辯稱,我與原告沒有債務關系,在原告起訴書系自己編造的。我不承認與原告有欠債關系,此份證據為拼湊復印件,組成一個欠條來起訴我,這個證據做不了依據。我當時在大慶欠過馬國賓錢,給他打過欠條,我沒有給原告打過欠條,沒在原告的欠條上簽過字,但筆體是我的,但原告怎么把這幾個弄上去的我不知道。原告提供的欠據是拼湊的復印件不能做為法律依據,我對欠條不申請鑒定。
原審被告趙某某未到庭參加訴訟。
再審過程中,原審原告提交欠條一份,內容為:欠條,人民幣壹拾壹萬元整,壹周之內返回壹拾叁萬元整,2009年柒月拾貳號。姜某某。擔保人趙某某。(原文如此),原審被告質證意見為,我不承認與原告有欠債關系,此份證據為拼湊復印件,組合一個欠條來起訴我,這個證據做不了依據。欠條本身就是假的,用不著鑒定。原審被告趙某某未到庭質證。本院認為,此份證據文字及簽名均體現在原審被告身份證復印件上,到底為復印或手寫為本案關鍵。本庭詢問原審被告此證據簽名是否為本人書寫,原審被告姜某某表示:沒在原告的欠條上簽過字,但筆體是我的,但原告怎么把這幾個字弄上去的我不知道。欠條本身就是假的,用不著鑒定。原審被告趙某某未到庭質證。故本案對證據的真實性予以認定。并確定本案事實與原審一致。
原審再審認為,原審原告與原審被告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可通過本案的主要證據——欠條予以證明,欠條真?zhèn)蜗当景戈P鍵。而原審被告姜某某在申請再審時,提出對欠條進行鑒定,在鑒定過程中明確鑒定要求為:鑒定(欠條)是否為拼湊,復印形成。因不符合鑒定機構的要求被退回。在隨后的庭審過程中,原審被告姜某某又以書面形式表示,對欠條不申請鑒定。由于其對原審原告提供的欠條是否拼湊復印件負有舉證責任,而又不申請鑒定,應視為其舉證不能。原審被告姜某某主張此款是其欠案外人馬國賓的錢,因未提供證據證實,本院對該事實不予認定。原審被告趙某某經本案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對自己的訴訟權利的放棄。綜上,原審判決認定的原審原告及原審被告間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借款及擔保事實成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維持本院(2011)慶高新民初字第217號判決。
本院認為,因被上訴人石某某持有欠條原件,上訴人姜某某對書寫該欠條的字跡不持異議,且對該欠條是否為原件未申請鑒定,視為放棄權利。該欠條內容為:“欠條,人民幣壹拾壹萬元整,壹周之內返回壹拾叁萬元整,2009年柒月拾貳號。姜某某。擔保人趙某某”。故能夠確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債權債務關系成立,上訴人應當承擔償還欠款的義務。對于上訴人稱,再審法院無管轄權,因在原審審理中及在答辯期內,上訴人均未對管轄權提出異議,故確認再審法院有管轄權,對上訴人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對于原審剝奪當事人權利及再審超審限和委托代理人無代理資格的問題,因上訴人無任何證據證明其主張,故對該上訴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因原審被告趙某某為擔保人,其是否到庭參加訴訟,對于該判決結果并不產生影響;對于上訴人稱,該欠條系拼湊、偽造的欠條,因其也未提交證據證實其主張,對該上訴理由本院也不予支持。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900元,由上訴人姜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張智源 審 判 員 趙 楠 代理審判員 張和平
書記員:李美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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