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黑龍江省密山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段延軍,黑龍江省八五一一農場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林某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戶,住密山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韓艷,黑龍江智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哈爾濱市博能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哈爾濱市道里區(qū)機場路30號。
法定代表人:賈秀芳,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漢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該公司售后服務總監(jiān),住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里區(qū)。
上訴人姜某某因與被上訴人林某芳、被上訴人哈爾濱博能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能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密山市人民法院(2018)黑0382民初184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姜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段延軍,被上訴人林某芳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韓艷,被上訴人博能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漢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案件爭議的焦點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證據(jù),本院依法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上訴人提交了汽車保修收據(jù)2份、密山哈博能維修專營店維修票據(jù)1張、虎林維修站結算單1張及錄音光碟。證明林某芳的維修站與虎林維修站不同及上訴人被脅迫的事實。經質證,本院對上訴人主張其被脅迫的事實不予確認。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汽車三包政策規(guī)定家用汽車產品不在生產者授權的4S店等保養(yǎng),出現(xiàn)的質量問題只要與保養(yǎng)沒有因果關系,或者在其他汽車4s店保養(yǎng)未造成損壞的,經營者不能免除三包責任。本案在發(fā)現(xiàn)姜某某的車輛出現(xiàn)質量問題與保養(yǎng)使用的潤滑油質量不合格有關,經營者免除三包責任,林某芳有權拒絕維修。在維修車輛前,姜某某與林某芳已簽訂維修協(xié)議書,約定維修費用由姜某某承擔。該協(xié)議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姜某某主張被逼無奈簽訂維修協(xié)議,維修廠已注銷,林某芳仍以長城公司的名義維修車輛存在欺騙,維修協(xié)議為無效合同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劉兆宇
審判員 武建明
審判員 高雪峰
書記員: 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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