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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徐某訴東莞快意電梯股份有限公司,大慶市盛某凱達購物有限公司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2021-06-09 塵埃 評論0

原告:姜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大慶市大同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忠,黑龍江慶大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林桂玲,黑龍江鴻英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告: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大慶市大同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忠,黑龍江慶大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林桂玲,黑龍江鴻英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大慶市盛某凱達購物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慶市大同區(qū)同深街東。法定代表人:侯大偉,該公司總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胥長春,黑龍江龍鳳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快意電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東莞市清溪鎮(zhèn)謝坑村金龍工業(yè)區(qū)。法定代表人:羅愛文,該公司董事長。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嘉慧,女,該公司法務組長,住廣東省東莞市石碣鎮(zhèn)牡丹街2號。委托訴訟代理人:連蓮,女,該公司法務專員,住四川省隆昌鎮(zhèn)黃家鎮(zhèn)九龍村6組22號。

二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給付醫(yī)療費4748.90元、喪葬費48881元、死亡賠償金96812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0元,共計1121749.90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7月8日,宋某某1帶兒子宋某某2到大慶市大同區(qū)凱達購物廣場商場,11時59分乘坐商場自動扶梯由二樓上三樓,當電梯行至中間位置時,父子二人同時從電梯扶手處墜落到負一層的水泥地面,宋某某2當場死亡,宋某某1經搶救無效后死亡。被害人無疾病,無違規(guī)乘梯,竟然從電梯中墜落,被告方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和制止危險的發(fā)生,也沒有在事故發(fā)生后給出合理解釋。商場作為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被害人死亡,應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承擔侵權責任。事故發(fā)生時,該電梯并未張貼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識、管理單位名稱、應急救援電話和維保單位名稱等標識,電梯維保單位東莞市快意電梯有限公司違反我國《電梯使用管理與維護保養(yǎng)規(guī)則》規(guī)定的維護、保養(yǎng)義務,也要承擔侵權責任。被告大慶市盛某凱達購物有限公司辯稱,被告大慶市盛某凱達購物有限公司已經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不應當承擔任何的賠償責任,請求法院對二原告的訴訟請求予以駁回。第一,商場內使用的電梯均在扶梯入口處的顯著位置設置了電梯的使用標志、安全使用說明等,在事發(fā)后相關部門安監(jiān)局等行政部門聯(lián)合作出的事故調查也認定此次事故不是安全生產事故。第二,安全保障義務人也僅在其自身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在本案中被告大慶市盛某凱達購物有限公司不存在任何過錯,也不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三,對于本案受害人的死亡,被告大慶市盛某凱達購物有限公司也表示深深的惋惜,但是通過被告大慶市盛某凱達購物有限公司處保存的事發(fā)當時的監(jiān)控錄像可以看出,受害人父子的死亡與受害人宋某某1主觀行為具有極大的關系,這次慘劇的發(fā)生極有可能是受害人的個人行為,與被告大慶市盛某凱達購物有限公司無關。被告快意電梯股份有限公司辯稱,第一,對于受害人死亡,被告快意電梯股份有限公司深感惋惜和同情,但被告快意電梯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任何過錯,受害人的死亡完全是基于其主觀行為所發(fā)生的意外事件。事發(fā)當時,受害人宋某某1右手單手抱其子宋某某2,左手肘搭靠著自動扶手帶乘坐自動扶梯從二樓前往三樓。在自動扶梯上行至中段位置時,受害人宋某某1突然以左上身側壓在扶手帶上,其后以一個向右側后翻身的動作先將其子宋某某2直接拋出電梯,隨后受害人宋某某1也一并從扶梯往下墜落到一樓地面。從常理來解釋,在乘坐自動扶梯過程中,若因為自動扶梯發(fā)生運行故障導致乘客衣服卷入踏板或扶手帶時,會因外力造成乘客被夾傷或跌倒,但不可能發(fā)生因自動扶梯運行故障導致乘客從扶梯上翻身墜落到地面的情形。退一步來講,針對本案中受害人的墜落過程分析,即使在乘坐扶梯過程中因衣服卷入踏板或扶手帶而遭遇到外力導致其墜落到扶梯及扶手以外區(qū)域時,受害人理應以最大程度保證其兒子的安全為優(yōu)先考慮,下意識的先放開右手抱著的兒子,避免其連同受害者本人一同往扶梯外墜落。但本案中,受害人以一個向右側后翻身的動作先將其兒子直接拋出電梯,隨后一并從扶梯往下墜落到一樓地面。對于如此不尋常的反應及行為,唯一合理的解釋是受害人宋某某1抱著兒子翻身越過電梯扶手而墜地是基于其本人的主觀意識而產生的,而本次事故造成受害人宋某某1、宋某某2的死亡是無法預料的意外事件。其后,大同區(qū)政府成立調查組對電梯質量及維保情況進行調查,認定該事故不屬于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兩名受害人的死亡是屬于意外非正常死亡。第二,被告快意電梯股份有限公司所維保的自動扶梯,符合國家標準,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存在違反《電梯使用管理與維護保養(yǎng)規(guī)則》的行為。被告快意電梯股份有限公司所維保的自動扶梯位于人流量集中的商場內,相關的電梯使用標志、安全使用說明、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等均置于扶梯出入口的顯著位置,完全符合國家標準及法律規(guī)定。被告快意電梯股份有限公司作為該商場內自動扶梯的維保單位,定期對自動扶梯進行維保工作,事發(fā)后第二日,大同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相關工作人員協(xié)助被告快意電梯股份有限公司、大慶市盛某凱達購物有限公司亦對所有電梯進行檢查,檢查結論為:符合電梯運行標準、不存在安全隱患,可以正常使用。同時,三方簽訂專項檢查備忘錄。第三,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受到人身或財產損害的,行為人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承擔責任,沒有過錯則不承擔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受到人身或財產損害的,行為人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承擔責任,沒有過錯則不承擔責任。被告快意電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次事故中并未違反安全保障義務,對于事故的發(fā)生不存在過錯無需承擔責任。第四,二原告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未提供任何證據材料予以證明,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予以駁回。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1.二原告提交的大慶市第六醫(yī)院門診醫(yī)療手冊一份、門診病志一份、火化證復印件二份(與原件核對無異議)、注銷戶口證明二份,欲證明二受害人搶救的醫(yī)院診斷死亡的原因、受害地點及火化的時間地點。死者宋某某1在中午十二點鐘從電梯墜落,在死者家屬不知情的前提下,二被告并沒有對死者進行及時救助,死者到達大同區(qū)第六醫(yī)院的時間是墜落電梯后將近100分鐘,故二被告延誤了對死者宋某某1最佳搶救時間,二被告應當對死者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大慶市盛某凱達購物有限公司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認為該組證據能夠證實受害人是高空墜落,于2016年7月8日死亡,但是事發(fā)當天二受害人從凱達購物廣場高處墜落后被告大慶市盛某凱達購物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已經及時撥打報警電話及搶救電話,受害人宋某某1在醫(yī)院的具體救治時間與被告大慶市盛某凱達購物有限公司無關而且門診病志顯示宋某某1入院時心跳已經停止,故被告大慶市盛某凱達購物有限公司不存在延誤其救治時間的行為并不存在二原告訴請的過錯。宋某某1在六醫(yī)院的急診就診過程中,診療意見表明宋某某1身上所受傷害均由高空墜落所產生并沒有記載由電梯擠傷或者夾傷,所以宋某某1的死亡與被告大慶市盛某凱達購物有限公司正常運行使用的電梯沒有任何關系,被告大慶市盛某凱達購物有限公司作為一個商家所提供的裝置并沒有對受害人造成任何傷害并沒有違反任何義務,不承擔任何責任。被告快意電梯股份有限公司對上述證據認為二原告所訴請的救助義務是基于客觀事實產生的,其義務的存在與否以及是否違反還取決于行為人的合理預見,根據事件的調查報告和商場錄像顯示,宋某某1抱著宋某某2乘坐自動扶梯,由二樓上三樓時宋某某1突然以左上身側壓在扶手帶上,其后以一個向右側后翻身的動作將其子宋某某2拋出電梯后,宋某某1也一并從扶梯往下墜落到一樓地面。對于宋某某1在乘坐扶梯時作出不符合常規(guī)及如此突然的動作,被告快意電梯股份有限公司作為維保單位是無法對于該行為作出合理預見的,故被告快意電梯股份有限公司對宋某某1本次行為并不存在及時救助義務,故不承擔責任。被告快意電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質證意見與被告大慶市盛某凱達購物有限公司的質證意見一致。結合本院調取的宋某某1墜落地點監(jiān)控錄像、大慶市應急指揮中心110接警單及該組證據中的門(急)診醫(yī)療手冊的記載內容,宋某某1于監(jiān)控錄像時間11時59份墜落,被告大慶市盛某凱達購物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張春雨于接警平臺時間11時57分電話報警,后宋某某1于13時36分被送至大慶市中西醫(yī)結合醫(yī)院急診外科就診,被告大慶市盛某凱達購物有限公司工作人員撥打報警電話及急救電話均較為及時,故該組證據不能證明二被告延誤了死者宋某某1最佳搶救時間。2.二原告提交的相片復印件五張、相片原件六張,欲證明2016年7月8日死者宋某某1和宋某某2墜落電梯之后事故現(xiàn)場的情況及在事故發(fā)生當時事故電梯并沒有粘貼安全警示標志、電梯使用標志。二被告沒有盡到安全警示義務,主要體現(xiàn)在照片PAGE1-3。照片PAGE4-6相片原件可以證實在事故發(fā)生之后,事故電梯上補貼了安全警示標志及電梯使用標志。照片復印件PAGE4-5證明事故發(fā)生之后的上午,事故電梯已經停運,但是在7月9日下午,電梯又恢復了使用。所以,二被告在該事故電梯未鑒定的前提下,私自使用電梯導致了對該事故發(fā)生時電梯的安全狀態(tài)無法進行鑒定,應該由二被告對該起事故承擔賠償責任及舉證不能的責任。被告大慶市盛某凱達購物有限公司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有異議,認為該組證據并沒有記載證據的形成時間,無法證實該照片形成的具體時間及地點,也無法證實該照片形成時間的先后,不具備證據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不應該采信。被告快意電梯股份有限公司對上述證據認為電梯先行停運后又恢復使用屬于電梯正常的檢查維保行為,該行為對事件的發(fā)生及結果鑒定不存在影響,系屬于電梯運行檢查的工作,其他質證意見與被告大慶市盛某凱達購物有限公司質證意見一致。該組照片內容顯示所拍攝自動扶梯粘貼有安全警示標志及電梯使用標志,不能證明該組證據中的安全警示標志及電梯使用標志是在事故發(fā)生后補貼。3.二原告提交的宋某某1生前體檢報告書一份、小海豚兒童樂園會員卡原件一份、法醫(yī)學尸體檢驗報告書一份,欲證明體檢日期是2016年6月2日,被害人宋某某1身體各項指標均為正常,沒有影響神經和其他生理方面的疾病。事發(fā)當日將會員卡帶在身上去商場購物游玩,死者宋某某1將該卡帶在身上領著兒子宋某某2去商場游玩,并不是二被告所主張的死者是主觀上故意的跳梯行為。二被告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去主觀推斷宋某某1主觀故意的行為造成事故的發(fā)生,這只是二被告的主觀推斷,沒有任何證據支持,死者宋某某1的死因是生前高墜至多臟器復合損傷死亡,二受害人正常去商場購物游玩,身體健康,沒有造成損害的任何主觀故意,而且根據生活常識,作為父親的宋某某1只能是在受到外力牽引的情況下,導致事故發(fā)生,這個外力只能是正在運行的電梯導致。在事故發(fā)生后幾個小時之內,在事故的原因及電梯的鑒定結論尚未出來之前,被告大慶市盛某凱達購物有限公司擅自恢復電梯的使用,這很可能導致電梯故障的真正原因無法查清,按照電梯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應當在事故發(fā)生后保護現(xiàn)場,做好登記和記錄,直至事故的真正原因查清后,在對電梯的各項維修保養(yǎng)完成后才能恢復運行。如此倉促恢復發(fā)生事故電梯的運行,唯一的解釋只能是消滅證據,導致不能客觀、公正的進行鑒定。作為商場一方,應當在事故發(fā)生的同時留存相應的照片作為記錄,這樣不但能澄清商場的責任,還能還原事故的真相,但是作為事故受害人的親屬,沒有看到任何影像記載,在庭審中二被告也是推卸責任,連一點和解、道歉的誠意都沒有。被告大慶市盛某凱達購物有限公司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認為第一,體檢報告的體檢項目并沒有包括精神類疾病的檢測,故無法證實受害人宋某某1在事故發(fā)生時的精神狀態(tài)是否正常。第二,對于會員卡,該卡顯示小海豚的地點位于凱達購物廣場的二樓,而本案發(fā)生時二受害人從二樓至三樓的扶梯上墜落,可以看出受害人并沒有去小海豚樂園游玩,無法證實二受害人到凱達購物廣場系正常的購物和游玩。第三,法醫(yī)學尸體檢驗報告顯示二受害人身體各部位皮膚無損傷,如因為扶梯存在故障必然是由于扶梯的裝置或者配件對二受害人由于擠壓或者撕扯的外力而能使一個成年人及一個兒童同時從高空墜落。而根據本案發(fā)生后公安機關作出的尸檢報告,二受害人皮膚無損傷,可以看出被告大慶市盛某凱達購物有限公司所使用的扶梯并未對二受害人有直觀的直接的外作用力。而事后被告大慶市盛某凱達購物有限公司與被告快意電梯股份有限公司及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三方聯(lián)合調查,事發(fā)電梯并不存在運行障礙及故障,所以其在運行的過程中與二受害人的死亡結果不存在任何的因果關系,也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被告快意電梯股份有限公司對上述證據的質證意見與被告大慶市盛某凱達購物有限公司質證意見一致。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本院予以確認。4.二原告申請本院到大慶市公安局大同分局調取的照片31張、視頻一份,欲證明宋某某1是在外力作用下背向電梯側面然后和其子宋某某2在失控的情況下,宋某某2先掉下,然后宋某某1再掉下。宋某某1不是主觀行為,如果是主觀行為,可以看出身體的主動傾向,明顯是受到外力牽扯,左側身體完全失控。根據體檢報告,宋某某1的體重是70公斤,如果宋某某1想主動掉下去,在錄像中應該可以看出來。錄像中反映出左側身體被外力控制,牽扯到電梯的左側,然后突然掉下。也就是說如果主動跳下電梯,應該是彎腰或者是跨或者是折下去,面部朝向電梯外側,掉下去的時候是身體側背方靠向左側。所以,事發(fā)后的幾小時內電梯又恢復運行是被告大慶市盛某凱達購物有限公司的重大過錯,況且受害人家屬均不在場,也沒有第三方在場,商場是怎么樣使電梯恢復運行的不得而知。交通肇事車輛尚且需要鑒定,更何況致人死亡的電梯事故。所以,多角度論證,被告大慶市盛某凱達購物有限公司均有管理不當和處置不當?shù)闹卮筮^錯。維保單位被告快意電梯股份有限公司根據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應當出示電梯的鑒定合格書,還有不多于15天一次的維保記錄,兩個月一次的保養(yǎng)記錄。現(xiàn)在我們僅看到一年一次的定期檢驗報告,而該報告不能反映發(fā)生事故時電梯的具體狀況。報告的最后一次檢驗日期2016年4月12日,而事故發(fā)生的日期是2016年7月8日。凱達商場扶梯專項檢查清單是2016年7月9日出具的,之前的沒有看到,也就是說事故發(fā)生的第二天,在沒有第三方進行鑒定的情況下,作為電梯使用人的凱達商場作出了電梯60項維修項目完全合格的清單,這是不符合維修保養(yǎng)程序的,而且之后大慶特種設備檢驗研究所也沒有出具該60項維保項目完全正常的檢驗報告。所以,正是因為凱達購物廣場擅自運行事故電梯,導致事故原因無法查清。根據二原告出示的證據二受害人沒有任何過錯,二原告完成了所有的舉證義務,被告大慶市盛某凱達購物有限公司應該承擔賠償義務,被告快意電梯股份有限公司因為沒有盡到所有的維修、保養(yǎng)檢驗義務,所以同樣應該承擔賠償責任。遺憾的是事故電梯已經運行,事故原因很可能查不清,但是責任在二被告。被告大慶市盛某凱達購物有限公司對上述證據認為視頻顯示的當天二受害人的墜落電梯過程與被告快意電梯股份有限公司答辯狀第一點所陳述極其相符。而二受害人身上衣物及皮膚均沒有損傷,其墜落的原因應為被害人宋某某1主觀故意所造成。被告快意電梯股份有限公司對上述證據認為根據大慶市大同區(qū)就本次事件的調查報告,事故發(fā)生的原因為宋某某1懷抱其子宋某某2未按照使用須知乘用自動扶梯,在自動扶梯上行中,突然轉身,違背了正常人乘用電梯的站立姿勢,并采用危險性跨越扶手帶動作,導致兩人先后墜落,該事故的發(fā)生與電梯的質量以及維保均沒有直接關聯(lián),被告快意電梯股份有限公司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本院予以確認,但該組證據不能證明宋某某1是在外力作用下墜落。5.本院調取的大慶市應急指揮中心110接警單一份。二原告對上述證據認為接警時間是2016年7月8日11時57分,而受害人墜樓時間為11時59分,說明不是報警單有瑕疵就是商場的錄像有問題。所以,證明不了二被告在此起事故中無責任。被告大慶市盛某凱達購物有限公司對上述證據認為此份接警單只能證實事發(fā)當天,有人就該事件撥打了110報警電話,并不能夠證實其他任何問題。也不能證實受害人死亡時不存在主觀過錯。被告快意電梯股份有限公司對上述證據的質證意見與被告大慶市盛某凱達購物有限公司質證意見一致。6.被告大慶市盛某凱達購物有限公司提交的凱達商場扶梯專項檢查單復印件一份、特種作業(yè)人員證書復印件一份(與原件核對無異議),欲證明應大同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的要求二被告及大同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于2016年7月9日對凱達購物廣場的六臺自動扶梯進行了專項檢查,檢查結果為六臺扶梯符合電梯標準,不存在安全隱患,可以正常使用??梢宰C明被告大慶市盛某凱達購物有限公司所提供的自動扶梯符合安全標準,不存在任何安全隱患。被告快意電梯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的產品完全合格。在該報告右下角簽字的紀永存具備相應的資質。二原告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和欲證明的問題均有異議,認為第一,紀永存是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但是在專項檢查單及保養(yǎng)記錄表紀永存均以客戶的名義簽名,所以,該證據不真實。作為專業(yè)人員在審核完上述長達六十項的檢查內容后,卻把名字簽在了客戶處,明顯不符合工作要求。第二,此份專項檢查表是被告大慶市盛某凱達購物有限公司單方形成,在六十項內容中打勾表示符合要求,打圈表示已經調整好,打叉表示需要調整,還有三角符號表示需要更換材料,而此份檢查單上全部合格。此電梯已經使用很長時間,雜物、衛(wèi)生、潤滑油及各個連接部位不可能在長達數(shù)年的時間里沒有任何問題,不符合轉動設備的運行規(guī)律。所以,此份專項檢查單證明不了電梯符合標準。被告快意電梯股份有限公司對上述證據認為該檢查表系由事故發(fā)生后電梯使用方大同凱達購物廣場、電梯維保單位快意電梯股份有限公司及大同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共同對凱達購物廣場六臺電扶梯設備進行的專項檢查,表明事故發(fā)生期間該自動扶梯不存在安全隱患并正常使用。二原告所述該六臺電梯不可能長達數(shù)年時間不存在任何問題,且不符合轉動設備的運行規(guī)律是不正確的,因自動扶梯設備在日常使用中按照規(guī)定進行每月兩次的維保,電梯使用過程中的維護或者故障問題會定期檢查并更換零件,不是二原告所說長期使用不會出現(xiàn)問題,但是電梯的正常維保是符合國家規(guī)定及安全使用要求。因該專項檢查由大同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組織實施,故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本院予以確認。7.被告大慶市盛某凱達購物有限公司提交的照片28張,欲證明被告大慶市盛某凱達購物有限公司對其使用的扶梯已經張貼了使用標志及警示標示,事發(fā)當天死者右手單手抱其子宋某某2乘坐自動扶梯,其行為明顯違反乘坐自動扶梯的要求,正確的乘坐方式是應當用手拉著孩子乘坐扶梯。不論該事件的發(fā)生是由其主觀原因或者其他客觀原因造成,其行為本身存在過錯,應該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二原告對上述證據認為該組證據與二原告交的照片不一致,因被告大慶市盛某凱達購物有限公司所提交的照片均為2016年8月25日所形成,所以無法證明在事發(fā)當日即2016年7月8日是否盡到安全義務,其所提交的照片與二原告提供的照片相互矛盾之處均為后補,所以不能免除被告大慶市盛某凱達購物有限公司的責任。被告快意電梯股份有限公司對上述證據認為該組證據證明被告已經在顯著位置粘貼標示,已經盡到義務,不存在二原告所說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結合二原告申請本院從大慶市公安局大同分局調取的31張照片中文件名分別為DSC_0017、DSC_0018、DSC_0024、DSC_00125的四張照片,該組證據可以證明2016年7月8日發(fā)生墜落事件的自動扶梯已經張貼了使用標志及警示標志。8.被告大慶市盛某凱達購物有限公司提交的2016年1月至7月自動扶梯日常巡視檢查表復印件七份(與原件核對無異議),欲證明被告大慶市盛某凱達購物有限公司在事發(fā)之前對自動扶梯每日均安排專項人員進行日常巡視及檢查,以確保自動扶梯正常運行避免發(fā)生安全事故,被告大慶市盛某凱達購物有限公司已經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二原告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有異議,認為7月8日之前在1月份時有部分異聲,這屬于正常情況,但是在7月8日事發(fā)當天因出事的時間為11時59分,按照此組證據的檢查時間慣例,開機時間為7時30分,應當有各個自動扶梯的相關巡視檢查內容,在7時30分時該扶梯并未停止使用。所以,沒有檢查記錄,不符合常理。據此,此組證據不能證明事發(fā)當日自動扶梯能夠安全使用。被告快意電梯股份有限公司對上述證據認為被告大慶市盛某凱達購物有限公司按照規(guī)定每日對電梯進行巡視檢查,且事發(fā)當日電梯未存在安全隱患能正常使用。該組證據對被告大慶市盛某凱達購物有限公司使用的六部自動扶梯自2016年1月至2016年7月的日常運行情況均做了記載,在2016年7月13日的日常巡視中還記載了”1號電梯一女子帶孩子按急停按鈕”這樣的特別事件,故該組證據雖然是被告大慶市盛某凱達購物有限公司單方制作,但證據形式完整,內容具有可信性,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本院予以確認。9.被告快意電梯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電梯張貼警示標志、使用標示圖片打印件四張,欲證明被告快意電梯股份有限公司已經在顯著位置張貼電梯使用標示,已經盡到合理提醒義務,不存在違反法律規(guī)定及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的行為。二原告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及欲證明的問題均有異議,認為體現(xiàn)不出來形成時間,無法證明在事發(fā)當日及之前履行了圖片上的義務。所以被告快意電梯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免責。被告大慶市盛某凱達購物有限公司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及證明問題均沒有異議。結合本院調取的大慶市特種設備檢驗研究所出具的6份自動扶梯與自動人行道監(jiān)督檢驗報告第6頁第50項、51項,被告快意電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6部自動扶梯在2014年安裝時就張貼了使用須知及產品標識,故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本院予以確認。10.被告快意電梯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凱達商場扶梯專項檢查表復印件一份(與原件核對無異議),欲證明被告快意電梯股份有限公司在事故發(fā)生后協(xié)同大同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及被告大慶市盛某凱達購物有限公司對電梯進行專項檢查,檢查結論為符合運行標準,不存在安全隱患,可以正常使用。二原告對上述證據認為此份證據上沒有電梯公司、大同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大同凱達購物廣場的公章,同時,簽字人員均未出庭作證。真實性和欲證明的問題均有異議,紀永存是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但是在專項檢查單及保養(yǎng)記錄表紀永存均以客戶的名義簽名,所以,該證據不真實。作為專業(yè)人員在審核完上述長達六十項的檢查內容后,卻把名字簽在了客戶處,明顯不符合工作要求。此份專項檢查表是被告大慶市盛某凱達購物有限公司單方形成,在六十項內容中打勾表示符合要求,打圈表示已經調整好,打叉表示需要調整,還有三角符號表示需要更換材料,而此份檢查單上全部合格。此電梯已經使用很長時間,雜物、衛(wèi)生、潤滑油及各個連接部位不可能在長達數(shù)年的時間里沒有任何問題,不符合轉動設備的運行規(guī)律。所以,此份專項檢查單證明不了電梯符合標準。被告大慶市盛某凱達購物有限公司對上述證據無異議。因該專項檢查由大同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組織實施,故對該證據的真實性,本院予以確認。11.被告快意電梯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自動扶梯/人行道檢驗報告復印件十八份(與原件核對無異議),欲證明電梯自安裝完成首次檢驗合格后每年均進行定期的年審,經大慶市特種設備檢測研究院年審合格后給被告快意電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檢驗合格報告,該扶梯不存在安全質量問題,能夠正常使用。二原告對上述證據認為第一,法院調取的證據真實性沒有異議,對證明的問題有異議,二原告認為六臺扶梯除了使用登記號不一致外,其他內容均非常相似,不符合使用規(guī)律。第二、所有報告的檢驗日期均為2014年8月15日所以無法證明事發(fā)當日的自動扶梯的安全狀況。必須由與二被告沒有關系的法定鑒定機構出具鑒定結論,才能證實自動扶梯的安全性。自動扶梯與自動人行道檢驗報告,檢驗日期為2015年5月29日無法證實事發(fā)當日的電梯安全情況。報告中均有需要整改的內容,這與被告大慶市盛某凱達購物有限公司的專項檢查不一致,再次證明專項檢查中的六十項內容完全符合標準不需要調整,不需要更換潤滑油及相關材料的記載是不真實的。特種設備檢驗研究所出具的報告尚且需要對自動扶梯的部分內容進行調整或者更換,而被告大慶市盛某凱達購物有限公司無任何調整和更換記錄,證據證明的內容不真實。被告大慶市盛某凱達購物有限公司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及欲證明的問題沒有異議,認為正是因為大慶市特種設備檢驗研究所出具的檢驗報告需要對自動扶梯進行調整或者更換才能夠保證扶梯的安全運行,被告快意電梯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大慶市盛某凱達購物有限公司依據報告將電梯調整到最圓滿的運行狀態(tài),所以在二被告與大同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于2016年7月9日所作出的電梯安全檢查表才不需要對自動扶梯有任何調整。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本院予以確認。12.被告快意電梯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自動扶梯半月維護記錄表復印件30頁(與原件核對無異議),該組證據為2016年1月-8月二被告對商場內六臺扶梯進行每月兩次維護保養(yǎng)的記錄,欲證明被告快意電梯股份有限公司作為凱達購物廣場內六臺自動扶梯維保單位,已經按照規(guī)定每月對該扶梯進行每月保養(yǎng)兩次,保證扶梯正常運行,符合法律規(guī)定。二原告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有異議,認為第一,簽字人馬連海和紀永存沒有出庭,所以真實性有異議。第二,該證據來源因沒有被告大慶市盛某凱達購物有限公司的公章,所以來源不合法。第三,八個月十六次的保養(yǎng)記錄中有八次沒有三號機器和四號機器的記錄,另外所有的保養(yǎng)記錄均為符合要求,在長達八個月十六次的保養(yǎng)中沒有任何調整和更換材料,根據自動扶梯的保養(yǎng)規(guī)律一至兩周需要更換潤滑油,半年需要清洗部分部件,三年全部清洗并更換破損件,而十六份保養(yǎng)記錄中都對潤滑油檢查做了正常記載,沒有一次是需要調整、需要更換潤滑油的記載??梢宰C明維護保養(yǎng)記錄是隨意填寫,最起碼在更換潤滑油一項上不符合保養(yǎng)規(guī)律。進而證明被告快意電梯股份有限公司在自動扶梯使用保養(yǎng)上有重大責任。這種長期對潤滑油不進行更換的行為非常容易導致事故。被告大慶市盛某凱達購物有限公司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及證明的問題均沒有異議。結合法庭調查過程中被告快意電梯股份有限公司的陳述,6部電梯在日常使用中被告大慶市盛某凱達購物有限公司提出更換潤滑油及易損部件后由被告快意電梯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更換,記錄表是完成日常維護保養(yǎng)后的檢查結果,故該組證據雖未記載6部自動扶梯的調整和更換記錄,但對其真實性,本院予以確認。13.被告快意電梯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大慶市大同區(qū)人民政府文件同政復(2016)12號:1、關于宋某某1、宋某某2非正常死亡事件調查報告的批復、2、關于宋某某1、宋某某2非正常死亡事件調查報告、3、大慶市大同區(qū)”7.8人員墜亡事件”技術調查報告,該組證據由法庭向大慶市大同區(qū)人民政府事件調查組調取所得,欲證明事故發(fā)生后大同區(qū)政府成立事件調查組,組織公安、安監(jiān)、市場監(jiān)督管理等部門進行現(xiàn)場勘查,調查報告明確顯示電梯安全技術性能符合國家關于電梯的安全技術規(guī)范要求,有關扶梯使用須知、警示標志、防護措施齊全,且定期檢驗期在法定檢驗周期內,而事故性質為宋某某1未按照要求乘用電梯上行導致的人員墜亡事故。對于該起事故被告快意電梯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過錯責任。二原告對上述證據認為第一,區(qū)政府認定此起事件屬于意外非正常死亡,但是區(qū)政府不是法定鑒定機構,這種結論程序及結果均不正確,所以二原告不予認可。第二,技術調查報告沒有區(qū)政府的公章,該兩名工作人員并非法定鑒定人員,也未出庭出示身份證明及對該報告作出解釋,所以該證據不具有合法性,證明的內容不屬實。第三,對營業(yè)執(zhí)照及核準證無異議。第四,重大事件報告表無被告大慶市盛某凱達購物有限公司公章,無簽名人員出庭,此份證據又是被告快意電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對關聯(lián)性、真實性、合法性均有異議。照片均為事后拍攝,不能證明7月8日及之前的安全警示狀況。被告大慶市盛某凱達購物有限公司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及欲證明的問題沒有異議。該組證據系本院從大慶市大同區(qū)安監(jiān)局調取,故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本院予以確認。14.被告快意電梯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電梯出廠合格證打印件一份,與被告快意電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給電梯使用方的合格證原件一致,欲證明被告快意電梯股份有限公司供貨給凱達購物廣場內六臺電扶梯設備的型號及主要部件型號信息且電梯已經檢驗合格出廠。二原告對上述證據認為合格證是復印件,沒有蓋公章,不予質證,真實性有異議。被告大慶市盛某凱達購物有限公司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及欲證明的問題沒有異議。該組證據雖為打印件,但內容與本院調取的6份自動扶梯與自動人行道監(jiān)督檢驗報告中第3頁、第4頁中的內容能夠相互印證,且被告大慶市盛某凱達購物有限公司作為自動扶梯使用人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故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本院予以確認。15.被告快意電梯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GRACES自動扶梯型式試驗報告及合格證復印件11頁(報告編號TX3500-T4-120036)(與原件核對無異議)、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控制屏型式試驗報告及合格證復印件4頁、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驅動主機型式試驗報告及合格證復印件10頁(與原件核對無異議)、自動扶梯梯級型式試驗報告及合格證復印件6頁、梯級踏板鏈型式試驗報告及合格證復印件5頁、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扶手帶型式試驗報告及合格證復印件6頁、鋼化玻璃認證證書復印件2頁、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可編程電子安全相關系統(tǒng)型式試驗合格證復印件4頁、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滾輪型式試驗報告及合格證復印件6頁,欲證明凱達購物廣場內自動扶梯型號GRACES,被告快意電梯股份有限公司所生產的該型號自動扶梯經過廣東省特種設備檢測院、國家電梯質量監(jiān)督檢驗中心試驗合格。評定被告快意電梯股份有限公司有合格資質生產該型號電扶梯,且被告快意電梯股份有限公司所生產該型號電扶梯已經全面達到國家安全及質量檢驗標準。同時,電梯主要部件的型式試驗報告及合格證證明凱達購物廣場內被告快意電梯股份有限公司所生產的GRACES型號電扶梯的主要部件均符合國家安全及質量檢驗標準,電梯不存在安全隱患或者質量問題。二原告對上述證據中有原件的均予以認可,其他的真實性均有異議,認為這組證據只能證明扶梯在事發(fā)之前是合格的,任何商品在出廠的時候都應該是合格的,否則不能出售,但是出廠時質量合格不能代替事故發(fā)生時的電梯狀況,對于產品質量問題應該由具有資質的司法機構來確定。被告大慶市盛某凱達購物有限公司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及欲證明問題均沒有異議。該組證據中的自動扶梯梯級型式試驗報告及合格證、梯級踏板鏈型式試驗報告及合格證、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扶手帶型式試驗報告及合格證、鋼化玻璃認證證書、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可編程電子安全相關系統(tǒng)型式試驗合格證、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滾輪型式試驗報告及合格證雖均為復印件,但結合被告快意電梯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產品合格證,電機、梯級踏板、梯級鏈、扶手帶、護壁板、可編程電子安全相關系統(tǒng)、滾輪屬于自動扶梯的主要部件,而本院調取的6份自動扶梯與自動人行道監(jiān)督檢驗報告中第4頁均記載安全裝置、主要部件型式試驗合格證及有關材料的檢驗結果為符合,檢驗結論為合格,故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本院予以確認。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7月8日11時,宋某某1右手抱宋某某2在被告大慶市盛某凱達購物有限公司經營的凱達購物廣場乘坐6號自動扶梯從2樓上3樓。自動扶梯行至中間位置附近,宋某某1將左手前臂搭在扶梯左側扶手帶上,左手肘部伸出扶梯左側扶手帶外,身體左側依靠在扶梯左側護壁上。扶梯繼續(xù)上行,宋某某1身體開始向右側順時針轉身,先用后背靠在扶梯左側護壁上,接著將右腿跨過扶梯左側扶手帶,然后背靠扶梯左側扶手帶并繼續(xù)向右側順時針轉動身體,并松開抱住宋某某2的右手,導致宋某某2與宋某某1墜落在凱達購物廣場負一層地面。宋某某1與宋某某2墜落后,被告大慶市盛某凱達購物有限公司工作人員于11時57分撥打了110報警電話并撥打了120急救電話。宋某某2當場死亡,宋某某1于12時36分被送至大慶市中西醫(yī)結合醫(yī)院急診外科就診,初步診斷為失血性休克、顱腦損傷、右側肱骨骨折、右側股骨干骨折、左膝關節(jié)韌帶損傷。后被轉至大慶油田總醫(yī)院繼續(xù)治療,經大慶油田總醫(yī)院神經外科心肺復蘇搶救治療,宋某某1呼吸心跳無回復,于15時01分死亡。墜落事件發(fā)生后,被告大慶市盛某凱達購物有限公司于當天暫停了6號自動扶梯的使用。2016年7月9日,大同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被告大慶市盛某凱達購物有限公司、被告快意電梯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對凱達購物廣場內的6部自動扶梯進行了專項檢查,檢查結果為6部自動扶梯符合電梯運行標準,不存在安全隱患,可以正常使用。2016年7月9日下午,被告大慶市盛某凱達購物有限公司恢復了6號自動扶梯的運行。2016年8月26日,大慶市公安局大同分局刑事科學技術室作出(黑慶大同)公(刑技)鑒(法?。┳諿2016]6-1號法醫(yī)學尸體檢驗報告,報告意見為宋某某1系生前高墜至多臟器符合損傷死亡,宋某某2死亡原因為生前高墜至多臟器符合損傷死亡。另查明,宋某某1墜落前使用的6號自動扶梯型號為GRACES,由被告快意電梯股份有限公司生產,主要部件包括控制屏、主機、梯級(踏板)、梯級鏈、扶手帶、護壁板、可編程電子安全相關系統(tǒng)、滾輪。該型號自動扶梯使用的控制屏(產品型號PC10-FD1)經深圳市特種設備安全檢驗研究院檢驗,型式試驗合格并取得了特種設備型式試驗合格證。該型號自動扶梯使用的驅動主機(產品型號FTJ160C)經深圳市特種設備安全檢驗研究院檢驗,產品符合《電梯型式試驗規(guī)則》(2012稿)和GB16899-2011《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制造與安裝安全規(guī)范》規(guī)定并取得了特種設備型式試驗合格證。該型號自動扶梯使用的梯級(產品型號FTTJ1000B)經國家電梯質量監(jiān)督檢驗中心檢驗,型式試驗合格并取得了特種設備型式試驗合格證。該型號自動扶梯使用的梯級鏈(產品型號TL133A)經上海交通大學電梯檢測中心檢驗,型式試驗合格并取得了特種設備型式試驗合格證。該型號自動扶梯使用的扶手帶(產品型號SDS)經上海交通大學電梯檢測中心檢驗,型式試驗合格并取得了特種設備型式試驗合格證。該型號自動扶梯使用的鋼化玻璃經中國建材檢驗認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認證,符合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規(guī)則CNCA-04C-028:2009《安全玻璃類強制性認證實施規(guī)則安全玻璃產品》的要求并取得了中國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該型號自動扶梯使用的可編程電子安全相關系統(tǒng)(產品型號MCTC-PES-E1)經上海交通大學電梯檢測中心檢驗,型式試驗合格并取得了特種設備型式試驗合格證。該型號自動扶梯使用的滾輪(產品型號RL0700KB2-5001)經上海交通大學電梯檢測中心檢驗,型式試驗合格并取得了特種設備型式試驗合格證。該型號自動扶梯整機經廣東省特種設備檢測院檢驗,型式試驗合格并取得了特種設備型式試驗合格證。6號自動扶梯于2014年6月13日出廠后在被告大慶市盛某凱達購物有限公司經營的凱達購物廣場安裝使用。2014年8月15日,經大慶市特種設備檢驗研究所檢驗,該自動扶梯安裝檢驗合格。2015年5月29日,大慶市特種設備檢驗研究所對該自動扶梯進行了定期檢驗,檢驗結論為合格。2016年4月12日,大慶市特種設備檢驗研究所對該電梯再次定期檢驗,檢驗結論為合格。2016年1月-2016年7月,被告大慶市盛某凱達購物有限公司每日對6部自動扶梯巡視檢查,被告快意電梯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對6部自動扶梯維護保養(yǎng)兩次。宋某某1、宋某某2墜落當日,宋某某1使用的6號自動扶梯入口處右側護壁外側張貼有安全規(guī)范及注意事項,安全規(guī)范的內容為”1.兒童請在成人監(jiān)護下;2.腳要始終離開梯級邊緣;3.要始終站在梯級的黃色邊框內;4.小推車/嬰兒車禁止使用;5.手握住扶手帶;6.禁止赤腳乘梯;7.禁止穿拖鞋乘梯;8.始終面向前方;9.系緊鞋帶,保持鞋帶離地面高1cm以上”;注意事項的內容為”各位乘客請手握扶手帶請監(jiān)護兒童遠離梯級邊緣”。該自動扶梯入口處左側護壁張貼有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分為上下兩部分。上部為文字,文字內容為”請正確使用自動扶梯,使用不當有危險發(fā)生”;下部為示意圖及文字,示意圖所配文字內容為”禁止在出入口附近停留、禁止玩耍、禁止將頭和肢體伸到扶手外、禁止使用手推車、禁止依靠、禁止搬運重物、當心夾住衣服、緊握扶手、請站在警示線內、拉住兒童、小心夾腳、抱住寵物”。安全警示標志下方張貼有電梯使用標志。使用標志下方為示意圖及文字,示意圖所配文字內容為”小孩必須拉住、握住扶手帶、寵物必須抱著、禁止使用手推車”。本案審理過程中,二原告申請對宋某某1使用的自動扶梯進行司法鑒定,后于辯論終結前撤回了該申請。本院認為,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告快意電梯股份有限公司作為發(fā)生墜落事件自動扶梯的生產者,其生產的GRACES型自動扶梯的控制屏、主機、梯級(踏板)、梯級鏈、扶手帶、護壁板、可編程電子安全相關系統(tǒng)、滾輪等主要部件及自動扶梯整機均通過了特種設備檢測機構的型式試驗并取得了合格證,該型自動扶梯的安裝及每年一次的定期檢驗結果均為合格,2016年1月-2016年7月期間,被告快意電梯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對其提供給被告大慶市盛某凱達購物有限公司使用的6部自動扶梯維護保養(yǎng)2次,應視為被告快意電梯股份有限公司作為產品生產者及維護保養(yǎng)單位已全面履行了其提供合格產品保障電梯安全運行的義務。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告大慶市盛某凱達購物有限公司作為凱達購物廣場的經營者,在宋某某1使用的6號自動扶梯入口處右側護壁外側張貼了安全規(guī)范及注意事項,在該自動扶梯入口處左側護壁張貼有安全警示標志及使用標志,對正確使用自動扶梯進行了警示。宋某某1、宋某某2墜落后,被告大慶市盛某凱達購物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及時撥打了報警電話和急救電話,并配合大同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對凱達購物廣場內的6部自動扶梯進行了專項檢查,檢查結果為不存在安全隱患,應視為被告大慶市盛某凱達購物有限公司作為商場的管理人已經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宋某某1在使用自動扶梯過程中忽視”手握住扶手帶,禁止將頭和肢體伸到扶手外,禁止依靠,小孩必須拉住,始終面向前方”等安全規(guī)范,而是左手前臂壓著扶手帶,左手肘部伸到扶手外,身體左側依靠扶梯左側護壁,懷抱宋某某2,在乘梯過程中轉動身體,違反了被告大慶市盛某凱達購物有限公司提示顧客注意的安全乘梯規(guī)范最終導致墜落,宋某某1對損害結果的發(fā)生有過錯。綜上所述,被告快意電梯股份有限公司作為產品生產者及維護保養(yǎng)單位已全面履行了其提供合格產品保障電梯安全運行的義務,被告大慶市盛某凱達購物有限公司作為商場的管理人已經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宋某某1忽視警示標志、使用標志、違反安全規(guī)范最終導致墜落,對損害結果的發(fā)生有過錯,故對二原告要求二被告給付醫(yī)療費4748.90元、喪葬費48881元、死亡賠償金96812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0元,共計1121749.90元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原告姜某某、徐某與被告大慶市盛某凱達購物有限公司、快意電梯股份有限公司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姜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忠、林桂玲、原告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忠、林桂玲、被告大慶市盛某凱達購物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胥長春、被告快意電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嘉慧到庭參加訴訟。后因案情復雜,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姜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忠、原告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忠、被告大慶市盛某凱達購物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胥長春、被告快意電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嘉慧到庭參加訴訟。后于2017年1月17日再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姜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忠、原告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忠、被告快意電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嘉慧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大慶市盛某凱達購物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胥長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駁回原告姜某某、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4896元,由原告姜某某、徐某承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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