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姜淑娥。
委托代理人:鄭萍、王衛(wèi)紅,湖北維力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申請人:魯某。
申請人姜淑娥因與被申請人魯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申請人姜淑娥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對被申請人魯某價值20000元的財產予以查封、扣押。擔保人姜文慧已向本院提供銀行存款2000元予以擔保。
經審查,本院認為,2015年5月22日8時15分許,被申請人魯某駕駛鄂A×××××號車行駛至武漢市洪山區(qū)白沙洲大道中鐵鋼材大市場前遇行人即申請人姜淑娥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申請人姜淑娥受傷。事故發(fā)生后,被申請人被送至武漢科技大學附屬天佑醫(yī)院住院治療,至目前申請人已預交醫(yī)療費共計68000元,武漢科技大學附屬天佑醫(yī)院預計申請人醫(yī)療費在20萬元左右,現申請人已無力承擔巨額的醫(yī)療費用屬實,申請人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將被申請人魯某價值20000元的財產予以查封,查封期限六個月。
申請人應當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本院將解除財產保全。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審判員 楊慶九
書記員:余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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