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魏縣。委托訴訟代理人:徐振林,河北昌寧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魏縣。被告: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魏縣。二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房相志,北京德和衡(邯鄲)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連某某償還借款100000元;2、被告苗某某對借款與連某某承擔連帶責任;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7月28日,被告連某某向我借款100000元,當即寫下字據(jù),并且擔保人苗某某也在借據(jù)上簽名。經(jīng)我多次催要,被告以種種理由推脫不予以償還。為保護我的合法權(quán)益,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支持我的訴求。被告辯稱,只有借條沒有相關證據(jù)予以佐證,且原告未提供具體的催要時間。被告于2017年8月份分別向原告償還了12000萬元和20000萬元,2018年2月份償還了原告20000元,共計償還原告52000萬元。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7月28日,被告連某某向原告姜某某出具了借款憑證一張顯示:今借到姜某某現(xiàn)金壹拾萬元整,未約定還款期限且未約定利息,被告苗某某是擔保人,且未約定保證責任。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履行還款義務?,F(xiàn)原告要求二被告償還借款100000元。
原告姜某某訴被告連某某、苗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姜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徐振林,被告連某某、苗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房相志到庭參加訴訟,原告姜某某及被告連某某、苗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被告連某某、苗某某給原告出具了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的借款憑證,原、被告之間借貸關系明確,雙方債權(quán)債務關系成立。原告與被告未約定還款期限,原告可隨時找被告催要?,F(xiàn)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10000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辯稱已經(jīng)償還52000元,但未提供相關證據(jù)予以佐證,并要求原告說明催要借款具體時間,而考慮保證期間是否經(jīng)過,因借據(jù)上未載明還款日期,原告可以隨時要求被告償還借款,因此被告苗某某的保證責任并未解除,也未約定擔保方式應按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故本院對被告的辯稱理由不予采信。故應由二被告對該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判決如下:
被告連某某、苗某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連帶償還原告姜某某借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300元,減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連某某、苗某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高偉民
書記員:曹俊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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