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
陳曉兵(湖北富川律師事務所)
王義鋒(湖北富川律師事務所)
郭某
原告姜某,男。
委托代理人陳曉兵,湖北富川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王義鋒,湖北富川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郭某,男。
原告姜某訴被告郭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組成由審判員馬輝建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詹天寶、鄧敬國參加的合議庭,于2015年3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姜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郭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對原告姜某提交的證據,本院認為均系原始書證,應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郭某從原告姜某處借款,雙方間形成借款合同關系,該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合同的約定,如陽新縣金橋投資咨詢有限公司不存在被告即負有償還欠款的義務,現無證據證明該公司成立并存在,即合同約定的條件已成就,故對原告姜某要求被告郭某償還欠款80,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郭某未到庭參加訴訟不影響本案的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五條 ?、第六十條 ?、第一百九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郭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姜某80,000元。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0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遞交上訴狀的同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1,800元,款匯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黃石市團城山支行,戶名:法院訴訟費匯繳財政專戶,賬號:17-15410104002529。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上訴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被告郭某從原告姜某處借款,雙方間形成借款合同關系,該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合同的約定,如陽新縣金橋投資咨詢有限公司不存在被告即負有償還欠款的義務,現無證據證明該公司成立并存在,即合同約定的條件已成就,故對原告姜某要求被告郭某償還欠款80,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郭某未到庭參加訴訟不影響本案的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五條 ?、第六十條 ?、第一百九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郭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姜某80,000元。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00元,由被告負擔。
審判長:馬輝建
審判員:詹天寶
審判員:鄧敬國
書記員:陳華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