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大慶市大同區(qū),現(xiàn)住大慶市大同區(qū)。
被告:大慶正基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慶市大同區(qū)。
法定代表人:金友靜,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崔立鳳,黑龍江金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大慶市豐華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慶市大同區(qū)。
法定代表人:張曉鐵,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海,男,該公司項目經理,住大慶市大同區(qū)。
原告姜某某與被告大慶正基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大慶市豐華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姜某某、被告大慶正基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崔立鳳、大慶市豐華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朱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姜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二被告更換客廳窗戶、維修北臥室外房頂(露臺)、賠償經濟損失12000元(其中8500元是兩次修復刷墻費用,4000元是衣柜的損失);2、要求二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3年,原告姜某某購買了被告大慶正基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開發(fā)的XX小區(qū)XXX室。2014年2月23日,原告姜某某與被告大慶市豐華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簽訂了接收樓宇聲明書,記錄明確記載:鐵三角鋼窗已壞無法修復入住后更換。原告姜某某入住大同區(qū)尚城小區(qū)A9-1-601室后,雨季發(fā)生窗戶漏水,造成墻體發(fā)霉。原告姜某某多次要求二被告進行維修,二被告都以維修義務為對方為由拒絕維修,后原告姜某某兩次刷墻花費8500元、造成衣柜損失4000元。
被告大慶正基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辯稱,一是原告姜某某的房屋驗收記錄上并不存在其訴稱的“鐵三角鋼窗已壞無法修復”,原告姜某某起訴本案的鐵三角鋼窗質量問題沒有證據證實是兩年質保期內形成;二是關于訴訟時效,無論本案鋼窗質量問題是否發(fā)生在質保期內,原告姜某某于2014年2月23日驗收房屋,至起訴時已遠遠超過兩年的質保期,質保期除斥期間不適用任何中止、中斷的規(guī)定;三是關于原告姜某某請求的賠償金額及理由也均無證據或法律依據,賠償金額也不應得到支持。綜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姜某某的訴訟請求。
被告大慶市豐華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稱辯,一是驗收記錄中沒有體現(xiàn)原告姜某某訴狀中所闡述的塑鋼窗損壞一事;二是被告大慶市豐華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不同意更換窗戶,因為根據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商品房自身質量問題是由建設單位負責維修。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4年2月23日,原告姜某某從被告大慶市豐華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處接收了由被告大慶正基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開發(fā)建設的大慶市大同區(qū)XX小區(qū)XXX號XXX單元XX室。當日,原告姜某某與被告大慶市豐華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簽訂了接收樓宇聲明書,其中接管驗收記錄體現(xiàn):客廳窗戶封不住、北臥室樓頂不平、北墻不平。此后原告姜某某開始接受被告大慶市豐華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物業(yè)服務。2018年5月,原告姜某某居住房屋的北臥室樓頂漏水。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1、原告姜某某提交的接收樓宇聲明書復印件一份,欲證明接收房屋的時候就發(fā)現(xiàn)客廳窗戶封不住。被告大慶正基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對該份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欲證明的問題有異議,認為一是驗收記錄記載“客廳窗戶封不住”而非原告姜某某訴狀所稱“鋼窗已壞無法修復”;二是“北臥室樓頂不平、北墻不平”而非原告姜某某訴狀所稱“北臥室漏雨”;三是該份證據能夠佐證原告姜某某所訴質量問題并不是在保修期內存在,其不應承擔維修義務。被告大慶市豐華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認為一是該份證據字跡模糊,無法看清與欲證明事實是否相符;二是原告姜某某所提出的各項主張均是基于房屋質量問題提出的,房屋質量問題不在物業(yè)服務范圍內,所以其不承擔原告姜某某的各項損失。對該份證據的真實性,本院予以確認。2、原告姜某某提交的照片十三張,其中七張欲證明客廳窗戶質量問題,窗戶往屋里漏水,二張欲證明北臥室房頂、窗戶漏水,二張欲證明主臥室窗戶漏水,二張欲證明露臺漏水,該組照片都是2018年5月份拍攝的。被告大慶正基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結合原告姜某某的證據二能夠充分證明原告姜某某所述的質量問題,不是發(fā)生在質保期;二是該份證據能證明客廳窗戶達不到必須更換的程度,原告姜某某起訴更換鋼窗超出合理要求,不應得到支持。被告大慶市豐華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其公司無維修義務。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本院予以確認。3、原告姜某某提供的證人宋某出庭作證并提交證言一份、收據兩份,欲證明客廳窗戶口、主臥室南墻、北臥室整體兩次粉刷的費用。被告大慶正基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對證言及收據的真實性均有異議且認為證人陳述虛假,維修費用8500元虛假,不應得到支持。一是書面證言不真實,系在原告姜某某的誘導下形成;二是書面證言與證人當庭陳述矛盾,矛盾點:(1)、證言中“明確陳述兩次粉刷墻壁的時間”但證人在庭審過程中卻幾次陳述記不清;(2)、證言中證人與原告姜某某是同志關系,而當庭的證言卻稱在本案之前不認識原告姜某某,更與原告姜某某陳述的2012年就證人為其裝修房子相矛盾;(3)、證言中第一次維修完工的時間與第二次維修完工的時間僅隔十天而證人當庭陳述兩次維修相隔一個月左右;(4)、證人當庭陳述其粉刷的位置為所有窗口及窗口的墻面,與原告姜某某在庭審中所稱北臥室整體矛盾;三是根據證人當庭陳述其粉刷的工序要求,需墻壁完全干透才能施工且施工過程中也需墻壁干透才能進行下一項,而證言中陳述第一次完工是2014年6月23日,隔了十天左右因大雨沖刷嚴重,引起第二次粉刷,完全不符合粉刷墻壁需墻壁完全干透的工序要求,足以能夠證明兩次粉刷收據2014年6月23日4000元、2014年7月3日4500元為虛假證據與客觀事實不符,且看收據的嶄新程度,能夠證明并不是出自于四年前,且從表面上看也是同一支筆書寫,更能證明收款8500元系虛假。證言與證人當庭陳述不符,故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本院不予確認。4、被告大慶市豐華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收費許可證復印件一份兩頁,欲證明被告大慶市豐華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每年按每平方米12.24元收取物業(yè)費,無一分錢是用于業(yè)主自用部分的維修。原告姜某某認為房屋的樓頂屬于共用部分,被告大慶市豐華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應予以維修;原告姜某某曾把房屋樓頂漏雨情況報給被告大慶市豐華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有人維修過但是沒有修好。被告大慶正基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認為與其無關,未發(fā)表質證意見。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姜某某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客廳窗戶需要更換,故對原告姜某某要求被告大慶正基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更換客廳窗戶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2018年5月,原告姜某某居住房屋的北臥室房頂(露臺)漏雨。原告姜某某的房屋質量問題仍在被告大慶正基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的保修期內。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故對原告姜某某要求被告大慶正基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對北臥室外房頂(露臺)進行維修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姜某某提供的證據無法證實經濟損失12000元的發(fā)生,故對原告姜某某要求被告大慶正基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給付經濟損失12000元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姜某某要求被告大慶市豐華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對其損失承擔責任的請求,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
》第十三條、《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大慶正基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對原告姜某某居住的大慶市大同區(qū)尚城小區(qū)A9號樓1單元601室的北臥室外樓頂(露臺)進行維修;
二、駁回原告姜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大慶正基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高瑋
書記員: 劉春梅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