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德華。
委托代理人李曉野,河北道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克強,河北道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皇某慧彬。
被告郭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濤,男,系郭某某兒子。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韓清,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何春雷,河北紫微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姜德華與被告皇某慧彬、郭某某、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保險邯鄲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于2014年1月6日訴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8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姜德華委托代理人李曉野、張克強,被告皇某慧彬、被告郭某某委托代理人郭濤、被告平安保險邯鄲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何春雷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3年11月19日10時52分,被告皇某慧彬駕駛冀A×××××號小客車沿光明大街由北向南行駛至海軍機械廠門前,與由東向西橫穿光明大街騎電動三輪車的原告姜德華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姜德華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邯鄲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一交警大隊作出事故認定,認定被告皇某慧彬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姜德華不承擔此事故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姜德華在河北工程大學附屬醫(y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為“1、左側腓骨小頭骨折;2、多發(fā)軟組織損傷;3、雙側膝關節(jié)半月板損傷;4、雙側膝關節(jié)骨性關節(jié)??;5、左側膝關節(jié)骨挫傷;6、腰椎骨關節(jié)?。?、左側膝關節(jié)積液;8、高血壓病2期;9、子宮切除術后;10、右側后交叉韌帶損傷;11、牙齒損傷”。原告姜德華自2013年11月19日至2014年2月12日共住院85天,支付住院費17828.93元。2014年2月15日,原告姜德華轉院至冀中能源峰峰集團有限公司總醫(yī)院住院治療,自2014年2月15日至2014年3月4日,共住院17天,花費住院費21538.17元。河北工程大學附屬醫(yī)院診斷證明書載明“1、住院期間需2人護理;2、膝關節(jié)功能恢復欠佳,需二次手術;3、加強營養(yǎng)”。冀中能源峰峰集團有限公司總醫(yī)院診斷證明書載明“住院期間及出院后3個月需陪護人員2人,加強營養(yǎng),機械下輔助行走,如膝關節(jié)功能恢復不滿意,可能需關節(jié)置換術”。經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邯鄲市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作出邯市司法鑒定中心(2014)鑒字第28號鑒定意見書,認定姜德華傷殘等級為拾級一處,姜德華的誤工期為270日,護理期為90日,護理人數為在院期間貳人,出院后壹人。原告姜德華支付鑒定費2600元。經事故科委托,邯鄲市價格認證中心作出評損鑒定書,認定姜德華電動車損失為1380元,姜德華支付鑒定費150元、停車費700元。因本次事故,姜德華購買輪椅花費1580元,購買腋拐花費100元、外購藥花費400元,支付停車費700元、病歷復印費22元。被告皇某慧彬為原告姜德華墊付醫(yī)療費4000元。
另查明,冀A×××××小客車登記車主為被告郭某某。該車在被告平安保險邯鄲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及商業(yè)三者險,保險期間為2013年8月2日0時至2014年8月1日24時止,其中商業(yè)三者險保險金額為200000元。
本院認為,對于邯鄲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一交警大隊作出的事故認定,被告皇某慧彬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姜德華不承擔此事故責任,原、被告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冀A×××××小客車已在被告平安保險邯鄲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以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對因該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姜德華的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被告平安保險邯鄲中心支公司應在交強險分項責任限額內先行向原告姜德華予以賠償,不足部分在商業(yè)三者險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仍不足的再由被告皇某慧彬賠償。被告郭某某對事故的發(fā)生不存在過錯,在本案中不承擔賠償責任。關于醫(yī)療費,有醫(yī)療費票據、住院病歷、用藥清單予以佐證,本院予以支持。關于誤工費,原告姜德華提交其工作單位邯鄲市千惠貿易有限公司出具的扣發(fā)工資證明及姜德華2013年5-10月份工資表,不足以證明其因交通事故導致的實際收入損失,則應根據河北省2013年批發(fā)和零售業(yè)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根據鑒定結論,原告姜德華的誤工期為270日,則原告姜德華誤工費即為32544元/年÷365天×270日=24073.64元。關于護理費,根據鑒定結論,原告姜德華住院期間需2人護理,結合原告姜德華提交的陪護協議、陪護費收據相互印證,可證明其護理費為43200元。關于出院后護理費,原告姜德華未提交證據,本院不予支持。關于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姜德華住院102天,根據相關規(guī)定,其住院伙食補助費為50元/天×102天=5100元。關于營養(yǎng)費,河北工程大學附屬醫(yī)院以及冀中能源峰峰集團有限公司總醫(yī)院診斷證明均載明“需加強營養(yǎng)”,本院酌定20元/天×102天=2040元。交通費系因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y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fā)生的費用,原告姜德華提交的均為出租車車票,且無法與其就醫(yī)地點、時間、人數相吻合,本院酌定1000元。住宿費系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fā)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原告姜德華在河北工程大學附屬醫(yī)院以及冀中能源峰峰集團有限公司總醫(yī)院住院治療,均雇傭護工對其進行護理,對原告姜德華主張的住宿費,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姜德華傷殘等級為拾級一處,根據相關規(guī)定,原告姜德華殘疾賠償金為22580元/年×18年×10%=40644元。原告姜德華受傷構成傷殘,給其本人在精神上造成一定傷害,結合其責任程度,本院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關于姜德華購買輪椅、腋拐、外購藥支付的費用以及支付的停車費、病歷復印費均系原告姜德華因本次事故而實際支出的費用,被告平安保險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應予賠償。關于鑒定費,該筆費用系為確認原告姜德華損傷程度而支出的費用,應由平安保險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承擔。關于原告姜德華主張的電動車損失費,有鑒定機構的評損報告予以證明,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皇某慧彬,郭某某、平安保險邯鄲中心支公司對邯鄲市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作出的鑒定意見及邯鄲市價格認證中心作出的評損鑒定有異議,但未提交證據予以反駁,本院不予采信。綜上,原告姜德華各項損失為,醫(yī)療費17828.93+21538.17+400=39767.10元(含被告皇某慧彬墊付4000元)、誤工費24073.64元、護理費432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100元、交通費1000元、營養(yǎng)費2040元、殘疾賠償金4064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1680元、電動車損失費1380元、鑒定費2600+150=2750元、停車費700元。根據交強險條款約定的分項責任限額賠償項目,被告平安保險邯鄲中心支公司應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姜德華醫(yī)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共計10000元,剩余39767.10+5100+2040-4000-10000元=32907.10元由被告平安保險邯鄲中心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賠償原告姜德華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殘疾輔助器具費、鑒定費、交通費、停車費等共計110000,剩余24073.64+43200+40644+5000+1680+2750+1000+700-110000=9047.64元,由被告平安保險邯鄲中心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在財產賠償限額賠償原告姜德華電動車損失費1380元。為減少當事人訴累,被告皇某慧彬墊付的4000元,應由被告平安保險邯鄲中心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賠償金額內支付被告皇某慧彬。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姜德華10000元、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賠償原告姜德華110000元、在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姜德華1380元;
二、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商業(yè)三者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姜德華41954.74元;
三、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商業(yè)三者險賠償限額內支付被告皇某慧彬4000元;
四、駁回原告姜德華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256元,由原告姜德華負擔656元,被告皇某慧彬負擔36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孟偉彬 代理審判員 葉軍華 代理審判員 王彥偉
書記員:吳孟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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