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郯城縣。
委托代理人:孫茂成,黑龍江卓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大慶市龍鳳區(qū)。
委托代理人:孫雙印,黑龍江工帆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姜某某與被告李某某所有權(quán)確認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以補充證據(jù)為由申請撤訴,其理由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免交。
審判長 徐犇
審判員 蘇群英
審判員 李洪彬
書記員: 韓兆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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