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姜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無職業(yè),住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杜蒙縣。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玲玲,黑龍江典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姜某因與被上訴人齊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16)黑0624民初26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本院認為,一審法院對涉案款項是否在賭博場所形成的基本事實未予查清,因而對該借款予以保護的證據不足。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裁定如下:
一、撤銷黑龍江省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16)黑0624民初262號民事判決;二、本案發(fā)回黑龍江省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重審。二審案件受理費1052元,由上訴人姜某預交,應予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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