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哈爾濱市松北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韓晉,黑龍江五洲律師事務所律師。被申請人: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哈爾濱市松北區(qū)。申請人姜某某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請求查封被申請人張某某名下的位于哈爾濱市松北區(qū)世紀花園A區(qū)85號樓1單元房屋,并以申請人姜某某名下的車輛及擔保人姜占麗名下的位于哈爾濱市松北區(qū)世紀花園C區(qū)15號樓2單元房屋提供擔保。
本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的財產保全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請人姜某某名下的車輛。查封期限為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二年。二、查封擔保人姜占麗名下的位于哈爾濱市松北區(qū)世紀花園C區(qū)15號樓2單元房屋。查封期限為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二年。三、查封被申請人張某某名下的位于哈爾濱市松北區(qū)世紀花園A區(qū)85號樓1單元房屋。查封期限為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二年;案件申請費4020元,由申請人姜某某負擔。本裁定立即開始執(zhí)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本院將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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