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某
鄭久成(河北仲浩律師事務所)
李洋
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沈小路(河北秉信律師事務所)
原告:姚某某,無業(yè)。
委托代理人:鄭久成,河北仲浩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洋,無業(yè)。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唐某市路北區(qū)衛(wèi)國路259號。
負責人:石洪峰,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沈小路,河北秉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姚某某與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簡稱平安財險唐某支公司)保險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季洪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姚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鄭久成、李洋,被告平安財險唐某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沈小路均已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另查明,事故相對方楊雙江曾作為原告在樂亭縣人民法院起訴李洋、姚某某及平安財險唐某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一案,案號為(2015)樂民初字第1848號,樂亭縣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民事判決書,認定李洋承擔80%的事故責任、楊雙江承擔20%的事故責任比例并判決平案財險唐某支公司按上述責任比例賠償楊雙江合理醫(yī)療費用,該判決已生效。本案在庭審中,經(jīng)本院主持調(diào)解,雙方就冀B×××××號小型轎車損失各持己見,故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的陳述及相關書證在卷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姚某某為冀B×××××號小型轎車在被告平安財險唐某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商業(yè)險,被告平安財險唐某支公司對該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內(nèi)因事故產(chǎn)生的合理損失應當理賠。本案交通事故責任比例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及已生效的(2015)樂民初字第1848號判決書為據(jù),被告平安財險唐某支公司應按80%的責任比例向原告姚某某理賠。原告姚某某主張的車輛維修費8127元、痕跡鑒定費600元、時速鑒定費6000元及車輛鑒定費244元有相關鑒定報告及收費票據(jù)為證,本院予以認定。對主張的清障費500元,按《河北省道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標準》計算,應認定為240元。原告姚某某主張的拆解費與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以上合理損失共計15211元(8127元+600元+6000元+244元+240元),被告平安財險唐某支公司應向姚某某賠付12168.8元(15211元×80%)。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 ?、第一百零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姚某某保險理賠款人民幣12168.8元;
二、駁回原告姚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05元減半收取103元,由原告姚某某負擔人民幣25元,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負擔人民幣7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另查明,事故相對方楊雙江曾作為原告在樂亭縣人民法院起訴李洋、姚某某及平安財險唐某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一案,案號為(2015)樂民初字第1848號,樂亭縣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民事判決書,認定李洋承擔80%的事故責任、楊雙江承擔20%的事故責任比例并判決平案財險唐某支公司按上述責任比例賠償楊雙江合理醫(yī)療費用,該判決已生效。本案在庭審中,經(jīng)本院主持調(diào)解,雙方就冀B×××××號小型轎車損失各持己見,故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的陳述及相關書證在卷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姚某某為冀B×××××號小型轎車在被告平安財險唐某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商業(yè)險,被告平安財險唐某支公司對該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內(nèi)因事故產(chǎn)生的合理損失應當理賠。本案交通事故責任比例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及已生效的(2015)樂民初字第1848號判決書為據(jù),被告平安財險唐某支公司應按80%的責任比例向原告姚某某理賠。原告姚某某主張的車輛維修費8127元、痕跡鑒定費600元、時速鑒定費6000元及車輛鑒定費244元有相關鑒定報告及收費票據(jù)為證,本院予以認定。對主張的清障費500元,按《河北省道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標準》計算,應認定為240元。原告姚某某主張的拆解費與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以上合理損失共計15211元(8127元+600元+6000元+244元+240元),被告平安財險唐某支公司應向姚某某賠付12168.8元(15211元×80%)。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 ?、第一百零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姚某某保險理賠款人民幣12168.8元;
二、駁回原告姚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05元減半收取103元,由原告姚某某負擔人民幣25元,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負擔人民幣78元。
審判長:季洪
書記員:王夢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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