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光宇,北京市中聞(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林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普陀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章晉堂,上海大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姚某某被告林某某共有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姚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分割姚某某林某某共有的2套產權調換房屋即上海市閔行區(qū)匯延路XXX弄XXX號XXX室、上海市松江區(qū)道悅路XXX弄XXX號XXX室;2.依法分割姚某某林某某共有的貨幣補償款833,511.39元。事實與理由:姚某之母朱某生前與林某某均為上海市黃浦區(qū)盛澤路XXX號房屋(以下簡稱“被征收房屋”)內居民。2017年4月21日,林某某作為被征收房屋承租人簽訂《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協(xié)議》。2018年4月1日,朱某因病死亡。原告作為其法定繼承人,有權繼承其在共有征收利益中份額。故姚某提起訴訟。
訴訟中,雙方當事人確認:上海市松江區(qū)道悅路XXX弄XXX號XXX室目前仍是期房。
本院經審查認為,因姚某主張分割的其中一套安置房屋仍系期房,房屋實際面積、位置等尚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致使被安置人將來可能獲得的實際補償利益亦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故現(xiàn)不宜進行確權分割,當事人可在該安置房屋實際面積、位置等確定后再行主張房屋征收利益的分割。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姚某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焦明靜
書記員:孫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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