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英某
王釗(河北山莊律師事務所)
王某某
王某某
申請人姚英某,男,住承德市。
委托代理人王釗,河北山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王某某,男,住承德市。
被申請人王某某,男,住承德市。
申請人姚英某與被申請人王某某、王某某訴前財產保全一案,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訴前保全申請,要求對冀JSH696號小型轎車予以扣押(保全金額50000.00元)。
經審查,本院認為,申請人提出的保全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依法對冀JSH696號小型轎車予以扣押。扣押期間,被扣押財產不得買賣、過戶、轉移、毀損、抵押、贈與及另行設定其他他項權利。
申請人應當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本院將解除財產保全。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經審查,本院認為,申請人提出的保全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依法對冀JSH696號小型轎車予以扣押。扣押期間,被扣押財產不得買賣、過戶、轉移、毀損、抵押、贈與及另行設定其他他項權利。
申請人應當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本院將解除財產保全。
審判長:欒佳為
書記員:陳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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