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
魯亞萍(河北存鵬律師事務所)
郭建成(河北存鵬律師事務所)
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中心支公司
王威(遼寧泰慶祥律師事務所)
吳家慶(遼寧泰慶祥律師事務所)
原告姚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沈陽市沈河區(qū)。
委托代理人魯亞萍,河北存鵬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郭建成,河北存鵬律師事務所律師(實習)。
被告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沈陽市和平區(qū)中山路191號陽關財險大廈。
組織機構代碼:78084339-0。
負責人:李洪斌,該支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王威、吳家慶,遼寧泰慶祥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姚某與被告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中心支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丁聰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姚某的委托代理人魯亞萍、郭建成及被告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威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姚某訴稱,2015年11月14日20時45分許,原告姚某駕駛遼A×××××牌號小型轎車在沿海高速公路秦皇島方向82KM+100M處與行車道上廢棄輪胎相撞,造成無人員傷亡,無路產(chǎn)損失,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此事故經(jīng)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唐山支隊曹妃甸大隊調(diào)查認定:姚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遼A×××××牌號小型轎車在被告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機動車責任損失險、機動車三者責任險及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nèi)。
因此次事故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有:1、車損196490元;2、公估費6000元;3、施救費1500元,以上損失共計203990元。
被告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中心支公司應當賠償原告203990元。
被告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中心支公司辯稱,事故車輛遼A×××××在我公司投保了機動車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226440元,保險期間2015年9月24時零時至2016年9月23日24時,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原告主張的車損數(shù)額過高,沒有法律依據(jù),其理由為:保險金額226440元是根據(jù)2011年9月原告購買新車簽訂的合同,保險合同中,保險條款第三條約定,本保險合同為不定值保險合同,保險人按照承保險別承擔保險責任。
第十條第二項約定,本保險合同中的實際價值是指新車購置價減去折價金額后的價值,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根據(jù)實際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后的價格確定,被保險機動車的折舊按月計算,9座以下客車,月折舊率為0.6%,折舊金額等于投保車的新車購置價乘以被保險機動車已使用月數(shù)乘以月折舊率,依據(jù)該約定事故車輛在我公司投保時的價值為161225.28元,出險時價格為158508元。
保險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投保人和保險人未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的,保險標的發(fā)生損失時,以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第三款規(guī)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該法律規(guī)定了不定值保險合同出險時的理賠原則,即與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如果維修價值高于實際價值,那么,推定保險標的沒有維修價值,推定報廢,保險人只需賠償實際價值即可。
本案中依據(jù)保險合同約定折舊率計算,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為158508元,因此,被告只需賠償原告158508元即可,超過部分保險人不予賠償。
原告的車損未經(jīng)保險公司進行定損,其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程序違法,鑒定結論不具有客觀性,不應被采納,相應的公估費也沒有合法依據(jù),不應得到支持。
鑒于根據(jù)保險合同中,約定的折舊率計算出的出險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市場價值具有客觀性,如法院不采納158508元現(xiàn)值的依據(jù),則法院應委托鑒定機構對該事故車輛在保險事故發(fā)生時的實際價值進行評估鑒定,保險人同意依據(jù)客觀真實的鑒定結論進行賠付。
對其他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原告與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保險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nèi)發(fā)生交通事故,被告對原告的合理損失應當依據(jù)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
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唐山支隊曹妃甸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事實清楚,雙方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河北千美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系經(jīng)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批準成立的全國性、綜合性保險公估機構,其出具的公估報告書真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
公估費、施救費系為查明案件事實,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防止、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且有相應票據(jù)予以佐證,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對被告的相關答辯意見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中心支公司雖庭審中雖提出法院應對車輛實際價值進行重新鑒定,但未就該主張?zhí)岢鲎阋苑瘩g的證據(jù),故對其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的合理損失以本院核實為準。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五十七條 ?、第六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賠償原告姚某保險理賠金20399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2180元,由被告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中心支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并同時在7日內(nèi)交納上訴費,逾期交納視為放棄上訴。
本院認為,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原告與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保險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nèi)發(fā)生交通事故,被告對原告的合理損失應當依據(jù)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
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唐山支隊曹妃甸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事實清楚,雙方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河北千美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系經(jīng)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批準成立的全國性、綜合性保險公估機構,其出具的公估報告書真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
公估費、施救費系為查明案件事實,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防止、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且有相應票據(jù)予以佐證,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對被告的相關答辯意見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中心支公司雖庭審中雖提出法院應對車輛實際價值進行重新鑒定,但未就該主張?zhí)岢鲎阋苑瘩g的證據(jù),故對其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的合理損失以本院核實為準。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五十七條 ?、第六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賠償原告姚某保險理賠金20399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2180元,由被告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中心支公司負擔。
審判長:丁聰
書記員:孫偉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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