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淑萍
李志剛(河北本信律師事務所)
武建月
唐某豐南國豐汽車總隊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市豐南支公司
劉永剛(河北宏廣律師事務所)
原告姚淑萍。
委托代理人李志剛,河北本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武建月。
被告唐某豐南國豐汽車總隊,地址河北省唐某市豐南區(qū)花園路。
負責人么明一。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市豐南支公司,地址唐某市豐南區(qū)文化路路口。
負責人董懷瑞,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劉永剛,河北宏廣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姚淑萍與被告武建月、唐某豐南國豐汽車總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市豐南支公司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董偉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姚淑萍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志剛,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市豐南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劉永剛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武建月,被告唐某豐南國豐汽車總隊負責人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姚淑萍訴稱,2014年11月28日,被告武建月駕駛冀B×××××-冀B×××××掛號重型半掛車由北向南行駛至沿海線西外環(huán)交叉口時,違反信號燈規(guī)定通行,與由東向西原告駕駛的三輪摩托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三輪摩托車受損、貨物受損的交通事故。唐某市曹妃甸區(qū)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一大隊認定,被告武建月負此次事故主要責任,原告姚淑萍負此次事故次要責任。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如下經(jīng)濟損失:醫(yī)療費13740.3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80元,誤工費3144.96元,護理費524.16元,交通費500元,鑒定費250元,施救費200元,車輛損失費3128元,貨物損失500元,合計22267.49元。訴訟期間原告將誤工費變更為6514.56元,護理費變更為3893.76元,交通費500元變更為1000元,訴訟請求總額變更為29506.69元。肇事車輛冀B×××××-冀B×××××掛號重型半掛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市豐南支公司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以下簡稱商業(yè)三者險),原告的合理損失應由各被告承擔賠償責任。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被告武建月未答辯。
被告唐某豐南國豐汽車總隊未答辯。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市豐南支公司辯稱,我公司對冀B×××××-冀B×××××掛號重型半掛車具有三者險保險合同關系,冀B×××××號車有交強險保險,在司機的駕駛證、從業(yè)資格證、車輛行駛證、營運證合法有效的情況下,對原告合理的損失進行賠償。鑒定費依據(jù)雙方合同簽定的約定,不屬于我公司的賠償范圍。醫(yī)療費應該扣除非醫(yī)保用藥。在本案中直接侵權人為被告武建月,所以本案的訴訟費應該由被告武建月承擔,我公司不承擔。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本院認為,公民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唐某市曹妃甸區(qū)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一交通警察大隊對此次交通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事實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納。被告武建月負此次事故80%的主要責任,應對原告的合理損失承擔80%賠償責任,原告姚淑萍負此次事故20%的次要責任,對其損失自負20%。原告姚淑萍及護理人員的誤工費按河北省2014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中農(nóng)林牧漁業(yè)標準給付,即每天37.44元。原告姚淑萍的誤工時間有唐某市曹妃甸區(qū)醫(yī)院的診斷證明書及住院病歷證實,按84天計算。結(jié)合原告住院、出院諸因素,原告的交通費本院酌定200元。原告的車輛損失及車載蔬菜損失有唐某市曹妃甸區(qū)價格認證中心的鑒定意見書證實。原告的損失以本院核定為準,原告訴請超出部分,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肇事車輛冀B×××××-冀B×××××掛號重型半掛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市豐南支公司投保一份交強險和兩份商業(yè)三者險,故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市豐南支公司應先在交強險限額承擔賠償責任;超過交強險限額的部分,由該保險公司按所承保的肇事車輛承擔的賠償比例在商業(yè)三者險金額承擔賠償責任。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道路交通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市豐南支公司賠償原告姚淑萍經(jīng)濟損失20747.81元,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履行。
二、駁回原告姚淑萍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給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適用簡易程序,本案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75元,原告姚淑萍負擔35元,被告武建月負擔140元,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并同時在7日內(nèi)繳納上訴費,逾期按放棄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公民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唐某市曹妃甸區(qū)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一交通警察大隊對此次交通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事實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納。被告武建月負此次事故80%的主要責任,應對原告的合理損失承擔80%賠償責任,原告姚淑萍負此次事故20%的次要責任,對其損失自負20%。原告姚淑萍及護理人員的誤工費按河北省2014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中農(nóng)林牧漁業(yè)標準給付,即每天37.44元。原告姚淑萍的誤工時間有唐某市曹妃甸區(qū)醫(yī)院的診斷證明書及住院病歷證實,按84天計算。結(jié)合原告住院、出院諸因素,原告的交通費本院酌定200元。原告的車輛損失及車載蔬菜損失有唐某市曹妃甸區(qū)價格認證中心的鑒定意見書證實。原告的損失以本院核定為準,原告訴請超出部分,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肇事車輛冀B×××××-冀B×××××掛號重型半掛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市豐南支公司投保一份交強險和兩份商業(yè)三者險,故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市豐南支公司應先在交強險限額承擔賠償責任;超過交強險限額的部分,由該保險公司按所承保的肇事車輛承擔的賠償比例在商業(yè)三者險金額承擔賠償責任。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道路交通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市豐南支公司賠償原告姚淑萍經(jīng)濟損失20747.81元,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履行。
二、駁回原告姚淑萍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給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適用簡易程序,本案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75元,原告姚淑萍負擔35元,被告武建月負擔140元,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交納。
審判長:董偉
書記員:劉曉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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