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唐山市灤南縣。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學成,河北李香民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臺市橋西區(qū)鋼鐵北路185號。負責人于炳輝,該公司經理,未到庭。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玉博,男,該公司員工。
姚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償付原告保險理賠款131655.96元。事實與理由:2017年2月13日4時許,原告姚某某駕駛其本人所有的牌號為冀B×××××/魯R×××××重型半掛牽引車行駛到曹妃甸錢曹線曹妃甸北高速橋下時,與姚恩剛駕駛的牌號為冀B×××××號重型自卸貨車相撞,致使原告所有的上述車輛受損。經曹妃甸公安交通警察支隊認定原告姚某某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本次事故給原告造成損失如下:車輛損失126267.96元、評估費3788元、施救費2600元,合計損失131655.96元。事故發(fā)生時原告所有的上述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輛損失險并附加不計免賠條款,事故發(fā)生后,原、被告多次協(xié)商理賠事宜未果,故訴至法院。拆解費屬于原告的實際花費,因客觀原因,票據暫時無法取得,庭后補交。訴訟中,原告姚某某增加訴請拆解費8000元,損失合計為139655.96元。單方委托評估符合法律規(guī)定,鑒定公司是獨立評估個體,無需通知保險公司和申請人而獨自完成評估,我方提供的評估報告合法有效。被告申請重新鑒定應在答辯期內提交書面申請,并有相應證據,為避免訴累,應駁回被告的重新鑒定申請。針對訴訟請求,原告姚某某提供了如下證據:證據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原件1頁,證明事故發(fā)生經過與事故責任比例。證據二、姚某某身份證復印件1頁,行駛證復印件1頁,證明原告的身份情況。證據三、駕駛證復印件2頁,證明原告屬于合法有效駕駛。證據四、保單及保險批單復印件3頁,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保險合同關系。證據五、公估報告原件1份,公估費票據原件1頁,施救費發(fā)票原件1頁,拆解費收據,證明此次事故給原告造成的財產損失。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辯稱,在核實保險責任無誤的前提下,原告的損失有合法的證據支持的合理的部分,我公司在保險限額內在保險限額內進行賠償。根據保險條款規(guī)定,本案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我公司不承擔。對原告提供的證據,被告的質證意見為:對證據一二三四無異議,對證據五中拆解費收據不認可,非正式發(fā)票,對其金額的真實性有異議,對施救費沒有異議,公估費票據真實性無異議,該損失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公估報告不予認可,首先該報告為原告單方委托,鑒定時未通知我方參加,也沒有通過法院指定,鑒定程序不合法,對該鑒定報告的合法性及鑒定金額的準確性有異議,我公司申請對原告車輛損失進行重新鑒定。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即原告姚某某為冀B×××××/魯R×××××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公司投保了限額為214920元的機動車損失保險的事實以及交通事故的發(fā)生、責任認定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對原、被告有爭議的事實和證據,本院分析認定如下:河北盛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系經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批準成立的全國性、綜合性機動車鑒定評估機構,其出具的評估報告書真實合法有效,該公司做出的公估報告結論本院予以確認。因此原告姚某某的冀B×××××/魯R×××××重型半掛牽引車的實際損失為126267.96元。公估費、拆解費、施救費系為查明案件事實防止損失擴大支出的必要費用且有相應票據證實,因此對原告姚某某主張的評估費3788元、施救費2600元、拆解費8000元,應予支持。
原告姚某某與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姚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學成,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玉博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告姚某某作為冀B×××××/魯R×××××重型半掛牽引車的被保險人與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之間存在機動車保險合同法律關系。本案中的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合同有效期間,屬于保險責任范圍,故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應當在保險責任范圍內賠償原告姚某某的合理損失。被告公司的答辯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考慮。綜上所述,對原告姚某某要求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支付保險理賠款139655.96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賠償原告姚某某保險金139655.96元。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934元,減半收取計1467元,由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鳳祿
書記員:楊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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