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某1,女,河北省灤平縣人,住灤平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牛玉平,河北金山嶺律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律師。
被告:姚某2,男,河北省灤平縣人,住灤平縣。
原告姚某1與被告姚某2法定繼承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姚某1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依法繼承姚鳳瑞遺留下的位于兩間房鄉(xiāng)××村的房屋及院落一處;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原告系姚鳳瑞與樊長娥的婚生長女,姚鳳瑞與樊長娥均已去世,姚鳳瑞的父母姚珍、馬玉蘋已早年去世。被告姚某2系原告叔叔姚鳳財之子,姚鳳瑞生前在灤平縣××房鄉(xiāng)××村建房一處。房屋四至:東至山花墻垛、南至滴水、西至大柳樹壩沿、北至滴水。因原告系聾啞人,原告招親在家中居住,原告的親屬大多都在大石門村坎下居住。為了便于原告不被外人欺負,姚鳳瑞生前與被告互相調換房屋居住使用。原告居住在大石門村坎下(戶名為被告姚某2的房屋內,姚某2居住在坎上(戶名為姚風瑞)的房屋內。現(xiàn)姚鳳瑞已經死亡,原告作為其法定繼承人,要求依法繼承姚鳳瑞遺留下的位于兩間房鄉(xiāng)××村的房屋及院落一處,歸原告所有。請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查認為,原告姚某1系聾啞殘疾人,且不能完全辨認自己的行為,依法其民事法律行為應由其監(jiān)護人代為行使,本案原告起訴未列明監(jiān)護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姚某1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關志新
書記員: 劉吉國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