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浦檢一部刑訴〔2020〕1225號
被告人姚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505252000********,漢族,文化程度初中,無業(yè)人員,住福建省永春縣**鎮(zhèn)**村**號。因本案于2020年2月14日被浦江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浦江縣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同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賴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14261995********,漢族,文化程度中專,無業(yè)人員,住廣東省平遠縣**鎮(zhèn)**村**號。因本案于2020年3月5日被浦江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浦江縣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同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52021998********,漢族,文化程度初中,務工人員,住廣東省揭陽市榕城區(qū)**村**號。因本案于2020年2月8日被浦江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浦江縣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同年8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浦江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詐騙罪,被告人賴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開設賭場罪、詐騙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并案審查,于三日內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三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一)開設賭場
2019年2月份至5月份期間,“鼎誠娛樂”(又稱“鼎隆娛樂”、“鼎盛娛樂”)網絡賭博平臺在國內招募人員前往柬埔寨實施網絡賭博違法犯罪活動,該平臺由管理部、后臺部、業(yè)務部、客服部、后勤部等部門組成。入職人員通過統(tǒng)一培訓后,使用女性微信、相關話術等手段引誘、招攬不特定對象在該網絡賭博平臺開戶充值、下載APP,并引導押注賭博。已查證涉案賭資共計人民幣120余萬元。
2019年2月底至2019年5月份,被告人姚某某在該網絡賭博平臺業(yè)務部擔任業(yè)務員,負責使用女性微信引誘、招攬不特定對象在該平臺押注賭博。其參與作案期間,個人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1萬余元。
2019年2月底至2019年4月底,被告人林某甲在該網絡賭博平臺業(yè)務部擔任業(yè)務員,負責使用女性微信引誘、招攬不特定對象在該平臺押注賭博。其參與作案期間,個人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4千元。
(二)詐騙
2019年6月份至2019年12月份期間,“鼎誠娛樂”(又稱“鼎隆娛樂”、“鼎盛娛樂”)網絡賭博平臺在國內招募人員前往柬埔寨實施“殺豬盤”式詐騙犯罪活動,該平臺由管理部、后臺部、業(yè)務部、客服部、后勤部等部門組成。入職業(yè)務員通過統(tǒng)一培訓后,使用女性微信和相關話術冒充女性引誘被害人在該賭博網站開戶充值、下載APP,并引導被害人進行押注。在被害人押注過程中,該平臺通過網站后臺提前知曉押注結果以及后臺操作控制輸贏,騙取被害人錢款?,F已查證該平臺涉案詐騙金額達人民幣1400余萬元。
2019年6月份至2019年12月份期間,被告人姚某某在該網絡賭博平臺擔任普通業(yè)務員,負責在網上冒充女性角色誘騙被害人在平臺押注,個人涉案詐騙金額計人民幣9萬余元,非法獲利人民幣3.8萬余元。
2019年5月底至2019年11月份期間,被告人賴某某在該平臺擔任普通業(yè)務員,負責在網上冒充女性角色誘騙被害人在平臺押注,個人涉案詐騙金額計人民幣3.9萬余元,非法獲利人民幣3萬余元。
2019年9月份至2019年12月份期間,被告人林某甲在該平臺擔任普通業(yè)務員,負責在網上冒充女性角色誘騙被害人在平臺押注,個人涉案詐騙金額計人民幣2萬余元,非法獲利人民幣7千余元。
被告人林某甲于2020年2月8日在廣東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被告人姚某某于2020年2月14日在福建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被告人賴某某于2020年3月5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被告人姚某某歸案后已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4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被告人的戶籍證明、接受證據清單、聊天記錄、轉賬記錄、銀行卡交易明細、平臺截圖、投注記錄、出入境記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等;
2.證人證言:抓獲(到案)經過;
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王某甲、楊某甲、陶某某、于某某、王某乙、穆某某、孫某某、唐某某、郝某某、梁某某、劉某甲、姜某某、林某乙、王某丙、萬某某、鄒某某、楊某乙、蘇某某、牛某某、袁某某、付某某、王某丁、龐某某、高某某、劉某乙、趙某某、彭某某、謝某某等人的陳述;
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姚某某、賴某某、林某甲的供述與辯解、另案處理同案犯王某戊、歐某某、熊某某、羅某某、鄧某甲、鄧某乙、義某某、鄧某丙、陳某甲、吳某甲、尹某某、李某甲、許某某、陳某丙、張某甲、陳某丁、黃某某、蘇某某、吳某乙、林某丙、陳某乙、李某乙等人的供述與辯解;
5.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人員辨認筆錄及照片;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三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姚某某、賴某某、林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通過網絡騙取他人財物,其中被告人姚某某、賴某某詐騙數額巨大,被告人林某甲詐騙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被告人姚某某、林某甲以營利為目的,伙同他人在網絡平臺上開設賭場,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上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開設賭場罪依法追究被告人姚某某、林某甲的刑事責任,?以詐騙罪依法追究被告人賴某某的刑事責任。三被告人均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本案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均系從犯,且歸案后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其中被告人姚某某、林某甲犯有數罪,故還應同時或分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浦江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歡歡
檢察官助理:丁博凡
2020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姚某某現取保候審在家,聯(lián)系電話139*******;被告人賴某某現取保候審在家,聯(lián)系電話1581*******;被告人林某甲現取保候審在家,聯(lián)系電話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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