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鄉(xiāng)市紅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新紅檢公訴刑訴〔2019〕422號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222011985********,漢族,大專畢業(yè),***集團股東,戶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住武漢市琴臺大道***號***花園***棟***單元***樓***室。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新鄉(xiāng)市公安局南環(huán)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4月3日經(jīng)本院批準,同日被新鄉(xiāng)市公安局南環(huán)分局逮捕;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1月28日經(jīng)本院決定,由新鄉(xiāng)市公安局南環(huán)派出所執(zhí)行取保候審。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210831984********,漢族,大專畢業(yè),***集團股東,戶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洪湖市,住武漢市漢陽區(qū)***國際***棟***單元***室。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新鄉(xiāng)市公安局南環(huán)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4月3日經(jīng)本院批準,同日被新鄉(xiāng)市公安局南環(huán)分局逮捕;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1月28日經(jīng)本院批準,由新鄉(xiāng)市公安局南環(huán)分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新鄉(xiāng)市公安局南環(huán)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姚某某、周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姚某某、周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于2019年6月5日已告姚某某、周某某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姚某某、周某某,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本院分別于2019年9月3日、2019年11月18日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因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分別于2019年7月3日、2019年9月17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完畢后,分別于2019年8月2日、2019年10月17日重新移送審查起訴。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5年7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姚某某在***公司利用***等非法交易平臺,通過招聘代理商,由代理商發(fā)展投資客戶在平臺上進行外匯交易,獲取非法利益。
2018年7月,被告人姚某某、周某某伙同毛某某(在逃)合謀搭建***平臺進行虛假外匯交易,?同時指使畢某某、顧某某(均另案處理)等人招聘代理商,由代理商誘騙投資客戶在***平臺上進行外匯交易,與代理商按約定比例分成。已查明,代理商何某某(另案處理)等人利用***平臺進行虛假外匯交易,致使投資客戶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張某某、李某丙等人遭受損失10余萬。至案發(fā)時,被告人姚某某、周某某所建***平臺非法獲利40余萬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姚某某共退出非法所得12萬元,被告人周某某退出違法所得10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姚某某、周某某的戶籍證明、無違法犯罪記錄、到案經(jīng)過等書證;
2.證人譚某某、劉某某、何某某等證人證言;
3.被害人王某某、李某甲等被害人陳述;
4.被告人姚某某、周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姚某某、周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姚某某、周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姚某某、周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姚某某、周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姚某某、周某某有期徒刑三至四年。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新鄉(xiāng)市紅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趙麗霞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武漢市琴臺大道***號***花園***棟***單元***樓***室;被告人周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武漢市漢陽區(qū)***國際***棟***單元***室。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5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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