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
王志剛(河北冀北律師事務所)
廉某
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城區(qū)支公司
顏嘉維(山西普度律師事務所)
原告姚某。
委托代理人王志剛,河北冀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廉某。
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城區(qū)支公司,
負責人趙利斌,總經(jīng)理,
住址:山西省大同市永泰南路79號地礦國際大廈12層。
委托代理人顏嘉維,山西普度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姚某訴被告廉某、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城區(qū)支公司(以下簡稱大同市城區(qū)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張樹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姚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志剛、被告廉某、被告大同市城區(qū)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顏嘉維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的訴訟請求如下:1、判令被告方賠償原告醫(y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32827.75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院認為:公民因過錯造成他人財產(chǎn)、人身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原告的合法損失應首先在被告事故車輛投保的大同市城區(qū)支公司在交強險額度限額內予以理賠,超出部分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按事故責任比例賠償。原告損失共計128047.75元,被告大同市城區(qū)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姚某53440元。剩余損失74607.75元,由于被告廉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故大同市城區(qū)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內按70%的責任賠償原告姚某52225元。原告收到理賠款后,返還被告廉某墊付款12000元。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城區(qū)支公司在交強險額度限額內賠償原告姚某53440元,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賠償原告姚某52225元,二項共計105665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履行完畢。
案件受理費2860元,減半收取1430元,原告姚某負擔224元,被告廉某負擔1206元,鑒定費1400元,原告姚某負擔420元,由被告廉某負擔980元。
如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公民因過錯造成他人財產(chǎn)、人身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原告的合法損失應首先在被告事故車輛投保的大同市城區(qū)支公司在交強險額度限額內予以理賠,超出部分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按事故責任比例賠償。原告損失共計128047.75元,被告大同市城區(qū)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姚某53440元。剩余損失74607.75元,由于被告廉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故大同市城區(qū)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內按70%的責任賠償原告姚某52225元。原告收到理賠款后,返還被告廉某墊付款12000元。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城區(qū)支公司在交強險額度限額內賠償原告姚某53440元,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賠償原告姚某52225元,二項共計105665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履行完畢。
案件受理費2860元,減半收取1430元,原告姚某負擔224元,被告廉某負擔1206元,鑒定費1400元,原告姚某負擔420元,由被告廉某負擔980元。
如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審判長:張樹
書記員:張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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