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某某,男,生于1970年3月22日,土家族,大專文化,升興祥醫(yī)藥連鎖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戶籍地湖北省鶴峰縣,現(xiàn)住鶴峰縣,
姚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唐志軍,湖北松淵律師事務所律師。
姚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楊鵬,湖北松淵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恩某某金海灣實業(yè)投資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航空路60號中大御城(中大國際501室),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
法定代表人:鄭德厚,系該公司董事長。
原告姚某某訴被告恩某某金海灣實業(yè)投資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案件事實較為復雜、當事人爭議較大,不宜適用簡易程序。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五十八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轉為普通程序。
審判長 曾濤
審判員 劉玉升
人民陪審員 楊友懿
書記員: 張賢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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