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某
方義(河北京張律師事務所)
姚某
劉占龍
梁文杰(河北震河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郝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方義,河北京張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姚某,農民。
原審被告高頂峰,市民。
委托代理人劉占龍,干部。
委托代理人梁文杰,河北震河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郝某因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康??h人民法院(2014)康民初字第61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高頂峰將其在康保縣白龍山村的平房建筑工程發(fā)包給了上訴人郝某,雙方形成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關系。上訴人郝某安排被上訴人姚某進行施工,郝某與姚某之間形成勞務關系,在提供勞務過程中,因上訴人郝某搭建的架板滑落,導致了被上訴人姚某的損傷,上訴人郝某對被上訴人姚某的損害負有主要責任。被上訴人姚某在施工中自身注意安全不夠,對損害發(fā)生存在一定過錯,也應當承擔部分責任。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上訴理由不成立,請求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152元,由上訴人郝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高頂峰將其在康??h白龍山村的平房建筑工程發(fā)包給了上訴人郝某,雙方形成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關系。上訴人郝某安排被上訴人姚某進行施工,郝某與姚某之間形成勞務關系,在提供勞務過程中,因上訴人郝某搭建的架板滑落,導致了被上訴人姚某的損傷,上訴人郝某對被上訴人姚某的損害負有主要責任。被上訴人姚某在施工中自身注意安全不夠,對損害發(fā)生存在一定過錯,也應當承擔部分責任。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上訴理由不成立,請求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152元,由上訴人郝某負擔。
審判長:王少博
審判員:武建君
審判員:馬瑞云
書記員:武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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