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住所滄州市運河區(qū)迎賓大道東側泰大家居廣場B座1層及6層。
負責人:高立升,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府臣,男,河北全景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工人,住河北省唐山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學磊,河北伯雍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滄州市獻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賈金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
上訴人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陳某某、賈某某、賈金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玉田縣人民法院(2016)冀0229民初145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本院認為,請原審法院進一步查明被上訴人是否存在拖延定殘時間,間接加重上訴人的賠償義務的嫌疑?一審法院未采納被上訴人提供的誤工證明,但按誤工證明的行業(yè)職工工資標準計算誤工費是否妥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裁定如下:
審判長 任素霞
審判員 李貴志
審判員 鄒輝平
書記員: 徐銘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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