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張灣區(qū)公園路**號。組織機構代碼:77079465-2。
代表人:林江,該支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菊,
湖北陳文軍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代為調解、和解,代為上訴,簽收法律文書等特別授權。
被告:董春陽,男,****年**月**日出生,漢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務工,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被告:武當山旅游經濟特區(qū)醫(yī)院(
十堰市太和醫(yī)院武當山分院)。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武當山旅游經濟特區(qū)太和路**號。
法定代表人:張森,該院書記。
委托代理人:陳睿,
湖北玄岳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代為調解、和解,代收法律文書等特別授權。
被告: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qū)朝陽路**號。
代表人:張東敏,該分公司總經理。
原告
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訴被告董春陽、武當山旅游經濟特區(qū)醫(yī)院、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在審理過程中,原告
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對被告武當山旅游經濟特區(qū)醫(yī)院、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的撤訴申請。
本院審查認為:原告
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的申請意思表示真實,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
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撤回對被告武當山旅游經濟特區(qū)醫(yī)院、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的起訴。
審判長 陳光林
審判員 李曉勤
人民陪審員 王莉
書記員: 陳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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