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天津雷眾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開區(qū)黃河道467號大通大廈六層B區(qū)。
法定代表人:田玉香,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尚恩強,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河北天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滄州市南環(huán)東路5號。
法定代表人:趙懷通,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運光,河北十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邯鄲市友發(fā)鋼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安縣商城工業(yè)區(qū)。
法定代表人:徐廣友,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運光,河北十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天津雷眾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雷眾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河北天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雄公司)、邯鄲市友發(fā)鋼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友發(fā)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成安縣人民法院(2016)冀0424民初212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雷眾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2、要求被上訴人給付雷眾公司工程款4736.64元,質保金44736.12元,并支付延遲給付利息;3、一審、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上訴理由:一審嚴重違反法定程序,不尊重上訴人合法訴訟權利。①一審開庭時一審法官同意上訴人在庭后向一審法院提交補充證據,雷眾公司回津后一直聯(lián)系一審法官,詢問補充證據寄送和是否再開庭審理事宜,但一審法官不接雷眾公司電話一直拒絕接待,因此雷眾公司一直無法聯(lián)系到一審法官。讓人無法接受的是一審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就直接以駁回雷眾公司請求予以判決,同時雷眾公司卻在2017年2月3日才得到取判決通知,雷眾公司隨后于2017年2月8日前往法院領取到判決。結果判決書又由于一審法官工作失誤,少給了上訴人“第2頁”。判決書雖然載明判決時間為2016年12月30日,但送達給雷眾公司的時間為2017年2月8日,這距離判決作出之日已經過去了兩月之久,不知原審法院是出于什么原因。對此雷眾公司認為一審沒有尊重上訴人的訴訟權利。②雷眾公司認為,因為被上訴人惡意拖欠雷眾公司工程款和工程質保金,雷眾公司索要屢遭拒絕,才會造成雷眾公司訴諸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因此一審法官應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繳納辦法》判令被上訴人承擔訴訟費用,但一審法院仍全額收取雷眾公司上訴費用。綜上,雷眾公司要求二審履行監(jiān)督職能,糾正一審法院上述錯誤做法。被上訴人存在明顯違約的過錯行為,極大地損害了雷眾公司的合同權益,在這種情況下一審法院卻判決被上訴人不承擔任何責任,違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則以及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綜上,清楚的事實、確鑿的證據、充分的法律依據,均充分證明了雷眾公司的經濟損失客觀真實,其訴求于法有據。被上訴人完全具備了侵權的構成要件,應為其行為后果承擔全部民事賠償責任。請二審法院對本案依法改判,維護法律的尊嚴,切實維護雷眾公司的合法權益。
本院認為,雷眾公司上訴請求天雄公司、友發(fā)公司給付其工程款4736.64元,質保金44736.12元,并支付延遲給付利息,并在一審提供2010年10月25日和2010年10月29日兩份防腐工程合同的基礎上,二審期間又提供《補充協(xié)議書》(工程變更及說明)和《邯鄲友發(fā)鋼管防腐工程明細》來予以證明其主張。但因該兩份合同均約定完工后按實際面積結算,雷眾公司提交《補充協(xié)議書》(工程變更及說明)和《邯鄲友發(fā)鋼管防腐工程明細》以證明合同約定面積與實際施工面積是一致的,對此天雄公司、友發(fā)公司不予認可,且《邯鄲友發(fā)鋼管防腐工程明細》的落款時間為2010年10月12日,在兩份防腐工程合同簽訂之前,難以證明是施工后的實際面積。故雷眾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上訴請求。
雷眾公司所提供的收據均是其自己制作,且收據第三聯(lián)注明應由交款人簽字,但均無天雄公司簽字,天雄公司亦不予認可,故也不足以證明其上訴主張。
關于訴訟時效問題,雷眾公司述稱本案兩份防腐工程合同在2011年9月6日前驗收決算完畢。按照合同第4條付款方式“驗收決算后再付給乙方總造價的5%,余留5%為質保金,時間為一年付清”的約定,在2011年9月6日起即應由天雄公司付給雷眾公司總造價的5%,下余的5%作為質保金,應在一年內即2012年9月6日前付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的規(guī)定,本案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時間應從2012年9月7日開始計算,但雷眾公司于2016年10月才提起訴訟,亦未提供其在訴訟時效內有時效中斷、中止情形的證據,故其起訴超過兩年的訴訟時效期間。至于保質期5年是在合同第7條工程保修條款中約定,并非付款期限,故雷眾公司的訴訟請求因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應不予支持。
雷眾公司關于一審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上訴理由于法無據,本院亦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上訴人雷眾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35元,由上訴人天津雷眾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馮志勇 審判員 羅 琪 審判員 孫 佳
書記員:程建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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