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減速機廠
劉桂亭
唐某恒通機械制造有限公司
翟江妹(河北燕南律師事務(wù)所)
原告天津市第二減速機廠。
負責人劉桂良,廠長。
委托代理人劉桂亭,該廠業(yè)務(wù)員。
被告唐某恒通機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馬瑞林,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翟江妹,河北燕南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天津市第二減速機廠與被告唐某恒通機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天津市第二減速機廠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天津市第二減速機廠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7300元,由原告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天津市第二減速機廠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730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長:田慶榮
書記員:郝竹青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