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天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張某某市橋東區(qū)建設(shè)東街26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700784090672Q。負責人:王曉東,總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蔡冠軍,該公司員工。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山西省靈丘縣武靈鎮(zhèn)唐之洼村***號,身份證號1421241972********。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進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山西省靈丘縣武靈鎮(zhèn)唐之洼村***號,身份證號1402241980********。被上訴人宋某某、張進國委托訴訟代理人:杜素偉,河北杜素偉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龐淑蘭,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河北省張某某市蔚縣城區(qū)柏樹鄉(xiāng)王家莊村人,現(xiàn)住蔚縣城區(qū),身份證號1325251977********。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孫明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河北省張某某市蔚縣城區(qū)柏樹鄉(xiāng)王家莊村人,現(xiàn)住蔚縣城區(qū),身份證號1307261997********。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孫文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河北省張某某市蔚縣城區(qū)柏樹鄉(xiāng)王家莊村人,現(xiàn)住蔚縣城區(qū),身份證號1307262009********。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孫芯研,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河北省張某某市蔚縣城區(qū)柏樹鄉(xiāng)王家莊村人,現(xiàn)住蔚縣城區(qū),身份證號1307262012********。被上訴人龐淑蘭、孫明星、孫文星、孫芯研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郭銳剛,河北淶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天安保險張某某公司上訴稱:一、停運損失不應由保險公司承擔。二、依據(jù)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條款約定,保險公司不承擔鑒定費及訴訟費。綜上,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或發(fā)回重審。宋某某、張進國答辯稱:一、應由責任人孫財賠償?shù)耐_\損失,依法應由上訴人在保險范圍內(nèi)直接賠償。二、上訴人應當承擔鑒定費、評估費、訴訟費。龐淑蘭、孫明星、孫文星、孫芯研答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適當,應予維持。宋某某、張進國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要求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費、停運損失費、車輛貶值損失等經(jīng)濟損失77380元,后變更為5280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12月7日22時35分,原告張進國駕駛登記在原告宋某某名下、實際所有人為原告張進國的晉B864**、晉BDJ**掛歐曼牌重型半掛車,行駛至張石高速張某某方向283公里+900米處時,被孫財駕駛其所有的冀G903**、冀GZ3**掛解放牌重型半掛車追尾相撞,發(fā)生雙方車輛受損、孫財死亡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經(jīng)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保定支隊淶源大隊認定原告張進國負次要責任,被告孫財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四被告系孫財?shù)姆ǘɡ^承人,孫財駕駛的事故車輛在被告天安保險張某某公司投保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張進國支付施救(拖車)費6000元。經(jīng)原告申請,本院委托河北天元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評估原告張進國的晉BDJ**掛車輛損失為11490元、晉B864**、晉BDJ**掛車輛停運損失每天為700元、晉BDJ**掛車輛貶值損失為4889.81元。原告張進國為此支付公估費9000元,交通費500元。原告張進國的事故車輛于2017年2月10日修理完畢。一審法院認為,損害他人財產(chǎn)的,應當恢復原狀或折價賠償。高速交警淶源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孫財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其駕駛的事故車輛在被告天安保險張某某公司投保交強險和第三者險,原告張進國因本次事故的各項損失由被告天安保險張某某公司在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除交強險賠付外的損失由被告天安保險張某某公司在第三者險限額內(nèi)賠償70%。被告天安保險張某某公司公司對本院委托河北天元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晉BDJ**掛車輛損失和晉B864**、晉BDJ**掛車輛停運損失作出的評估報告書雖有異議,但未申請重新鑒定,故本院對該評估公司評估原告的掛車損失為11490元及晉B864**、晉BDJ**掛車輛停運損失每天為700元予以確認。關(guān)于停運時間,原告以其提交的山西增值稅普通發(fā)票主張車輛于2017年2月10日修理完畢,停運時間為63天,被告天安保險張某某公司未提交證據(jù)予以反駁,故本院對原告主張(63天×700元)44100元停運損失予以支持。原告車輛因維修導致零部件以舊換新,主張貶值損失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支付的施救費6000元,系原告為施救其車輛支付的合理費用,應由被告天安保險張某某公司承擔。綜上,被告天安保險張某某公司應在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車輛損失2000元,其余車輛損失9490元和停運損失44100元、交通費500元、評估費9000元、施救費6000元共69090元,由被告天安保險張某某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賠償70%為48363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判決:被告天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某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賠償原告張進國車輛損失費、停運損失費、施救費、交通費、評估費共計50363元。二、駁回原告張進國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735元,減半收取計867元,由原告張進國負擔337元,由被告天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某某中心支公司負擔530元。二審中,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jù)。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上訴人天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天安保險張某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宋某某、張進國、龐淑蘭、孫明星、孫文星、孫芯研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淶源縣人民法院(2017)冀0630民初65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停運損失系營運車輛因發(fā)生交通事故而產(chǎn)生的合理財產(chǎn)損失,應當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鑒定費系確定損失的必要費用,根據(jù)《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應予賠償。訴訟費系法院根據(jù)裁判結(jié)果依法決定,不屬于當事人請求范圍。綜上,一審判決并無不妥,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1120元,由上訴人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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