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唐山市豐潤區(qū)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書(2018)冀0208民初1658號原告:大連濱海起重機吊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馬少偉,職務(wù):總經(jīng)理。委托代理人:周翔,遼寧昌信律師事務(wù)所律師。被告:河北興隆起重設(shè)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楊友利,職務(wù):經(jīng)理。委托代理人:陳春龍,男,該公司職工。原告大連濱海起重機吊具有限公司與被告河北興隆起重設(shè)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本院認為,原告自愿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準(zhǔn)許原告大連濱海起重機吊具有限公司撤回對被告河北興隆起重設(shè)備有限公司的起訴。案件受理費1750元,由原告大連濱海起重機吊具有限公司負擔(dān)。審判員陳永華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書記員欒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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