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慶涵金經貿有限公司
劉亞麗(黑龍江鴻大律師事務所)
大慶油田南垣實業(yè)公司
韓長勇
原告大慶涵金經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巍,男,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亞麗,女,黑龍江鴻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大慶油田南垣實業(yè)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憲明,男,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韓長勇,男,該公司副經理。
原告大慶涵金經貿有限公司與被告大慶油田南垣實業(yè)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長江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約定的遲延付款違約金為遲延付款金額的0.03%,遠低于因被告違約付款給原告造成的實際利息損失,因此原告有權依法請求予以增加。比照中國人民銀行當年貸款的基準利率,6個月至1年的為年利率6%,2014年9月11日應付的729929.82元至今(2015年5月9日)的利息損失為28832.20元,2014年12月13日應付的471208.02元至今的利息損失為10628.36元,以上合計給原告造成的利息損失為39460.56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一百零七條、一百一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大慶油田南垣實業(yè)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原告大慶涵金經貿有限公司貨款人民幣1201137元,逾期付款違約損失39460.56元,合計1240597.56元。
二、駁回原告大慶涵金經貿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510元,減半收取,應收8255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約定的遲延付款違約金為遲延付款金額的0.03%,遠低于因被告違約付款給原告造成的實際利息損失,因此原告有權依法請求予以增加。比照中國人民銀行當年貸款的基準利率,6個月至1年的為年利率6%,2014年9月11日應付的729929.82元至今(2015年5月9日)的利息損失為28832.20元,2014年12月13日應付的471208.02元至今的利息損失為10628.36元,以上合計給原告造成的利息損失為39460.56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一百零七條、一百一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大慶油田南垣實業(yè)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原告大慶涵金經貿有限公司貨款人民幣1201137元,逾期付款違約損失39460.56元,合計1240597.56元。
二、駁回原告大慶涵金經貿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510元,減半收取,應收8255元,由被告負擔。
審判長:王長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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