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 龍 江 省 大 慶 市 中 級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01)慶經(jīng)初字第249號
原告大慶油田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大慶市讓胡路區(qū)龍南。
法定代表人蘇樹林,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趙福義,大慶油田公司采油一廠資源管理大隊干部。
委托代理人李向臣,大慶油田公司采油一廠企管法規(guī)部干部。
被告大慶福利油脂化工廠,住所地大慶市火炬村。
法定代表人付永明,廠長。
原告大慶油田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油公司)訴被告大慶福利油脂化工廠(以下簡稱福利化工廠)用電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油公司委托代理人趙福義、李向臣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福利化工廠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油公司訴稱,被告福利化工廠從1998年至2001年5月,一直使用原告的生產(chǎn)用電。原告的下屬單位采油一廠收費大隊雖經(jīng)月月抄表,月月催要電費,但被告不能償還。所欠電費已達620 203.17元,給原告的下屬單位造成收費工作的困難。特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判令被告給付所欠的電費及利息,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福利化工廠未作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
從1998年1月至2001年5月,原告油公司應收被告福利化工廠電費759 448.55元,期間,實收電費110 825.38元,另外,被告福利化工廠以車臺班的形式抵1999年欠電費款28 420元,所以至2001年5月,被告福利化工廠實欠原告油公司電費620 203.17元。原告下屬采油一廠油田資源收費大隊每月派人去被告處抄表,被告廠長付永明或副廠長于波分別在抄表卡片的用戶簽字欄處簽字。
另查,1997 年3月27日,國家計劃委員會、電力工業(yè)部聯(lián)合下發(fā)文件,即“計價管[1997]442號”《國家計委、電力部關于調(diào)整東北電網(wǎng)電價的通知》,規(guī)定:自 1998年至1999年12月,轉(zhuǎn)供電價調(diào)整為每千瓦時0.407元。1999年5月17日,大慶石油管理局下發(fā)文件,即“慶局發(fā)[1999]80號” 《大慶石油管理局關于印發(fā)〈大慶石油管理局關于規(guī)范油田銷售電價的有關規(guī)定〉的通知》,規(guī)定:自2000年1月至2000年6月,轉(zhuǎn)供電價調(diào)整為每千瓦時 0.528元。2000年2月27日,國家發(fā)展計劃委員會下發(fā)文件,即“計價格[2000]880號”《國家計委關于調(diào)整東北三省電網(wǎng)電價有關問題的通知》,規(guī)定:自2000年7月及以后,轉(zhuǎn)供電價調(diào)整為每千瓦時0.639元。
以上事實有原告油公司提交的抄表卡片4份、轉(zhuǎn)供電量及收費情況統(tǒng)計表2份、電價調(diào)整文件3份證實,本院予以認定。
在庭審過程中,原告油公司明確表示放棄利息部分的主張。由于該項主張是原告對自己權利的一種處分,且對被告福利化工廠有利,因此,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雖未簽訂書面的供用電合同,但形成了事實上的供用電合同關系。被告福利化工廠未按時交納所欠的電費,屬于違約,應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因原告油公司放棄對利息部分的請求,是對自己權利的一種處分。對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拖欠電費的主張予以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大慶福利油脂化工廠給付原告大慶油田有限責任公司拖欠電費款620 203.17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費11 212元,由被告大慶福利油脂化工廠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亞軍
代理審判員 夏重彬
代理審判員 朱峰娟
2001年10月3日
書 記 員 黃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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