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大慶昌升兆成置業(yè)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大慶市龍鳳區(qū)昌升商貿城7區(qū)4號樓五層。
法定代表人匡尚擁,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閆和軍,黑龍江海天慶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洪波,大慶昌升兆成置業(yè)有限責任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孫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忠,黑龍江油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第三人劉某。
上訴人大慶昌升兆成置業(yè)有限責任公司與被上訴人孫某某、原審第三人劉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大慶市龍鳳區(qū)人民法院(2014)龍民初字第84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
本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被上訴人孫某某為實際施工人的基本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黑龍江省大慶市龍鳳區(qū)人民法院(2014)龍民初字第848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fā)回大慶市龍鳳區(qū)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二審案件受理費共計33129元,退還大慶昌升兆成置業(yè)有限責任公司上訴人。
審 判 長 姚鵬方 審 判 員 于志友 代理審判員 王 丹
書記員:李軍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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