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慶恒新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趙平
佟某某
孟慶海(黑龍江中油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大慶恒新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陳志華,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趙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佟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原審被告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孟慶海,黑龍江中油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大慶恒新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新公司)、張某某因與被上訴人佟某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均不服大慶市讓胡路區(qū)人民法院(2015)讓民初字第176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綜上,上訴人大慶恒新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的上訴理由及原審被告張某某的答辯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認定雙方均負有向被上訴人佟某某返還購房款并支付利息的義務,判決其共同承擔民事責任并無不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492元,由上訴人大慶恒新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自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綜上,上訴人大慶恒新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的上訴理由及原審被告張某某的答辯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認定雙方均負有向被上訴人佟某某返還購房款并支付利息的義務,判決其共同承擔民事責任并無不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492元,由上訴人大慶恒新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自負擔。
審判長:臧國燕
審判員:劉振影
審判員:趙丹暉
書記員:范繼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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