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慶市龍某某小陳潤滑油商店
王慶峰(黑龍江軒言律師事務所)
侯學文
張希成(黑龍江民強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大慶市龍某某小陳潤滑油商店,住所地大慶市龍某某秀水路1號1門。
經(jīng)營者陳雙,該商店經(jīng)營業(yè)主。
委托代理人王慶峰,黑龍江軒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侯學文,男。
委托代理人張希成,黑龍江民強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大慶市龍某某小陳潤滑油商店因與被上訴人侯學文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大慶市龍某某人民法院(2015)龍民初字第63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本院認為,關于侯曉南與上訴人大慶市龍某某小陳潤滑油商店是否存在非法用工關系、上訴人大慶市龍某某小陳潤滑油商店應當支付的賠償數(shù)額等基本事實,一審法院沒有查清。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三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大慶市龍某某人民法院(2015)龍民初字637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fā)回大慶市龍某某人民法院重審。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退回上訴人大慶市龍某某小陳潤滑油商店。
本院認為,關于侯曉南與上訴人大慶市龍某某小陳潤滑油商店是否存在非法用工關系、上訴人大慶市龍某某小陳潤滑油商店應當支付的賠償數(shù)額等基本事實,一審法院沒有查清。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三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大慶市龍某某人民法院(2015)龍民初字637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fā)回大慶市龍某某人民法院重審。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退回上訴人大慶市龍某某小陳潤滑油商店。
審判長:孫文斌
審判員:齊少游
審判員:王宣
書記員:姜海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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