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慶市立建華盛鋁塑不銹鋼制品制造有限公司
姜玉輝(黑龍江衡平律師事務所)
大慶鴻盛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
董秀霞(黑龍江中藍律師事務所)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大慶市立建華盛鋁塑不銹鋼制品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陳建,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姜玉輝,黑龍江衡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大慶鴻盛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龍飛,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董秀霞,黑龍江中藍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大慶市立建華盛鋁塑不銹鋼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立建公司)因與被申請人大慶鴻盛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盛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慶商終字第36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jié)。
本院認為,立建公司的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第(一)項 ?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 ?、第二百零六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
二、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zhí)行。
本院認為,立建公司的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第(一)項 ?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 ?、第二百零六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
二、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zhí)行。
審判長:李鑫
審判員:崔卉鵬
審判員:王洪剛
書記員:宣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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