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慶市海瀾科技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慶市薩爾圖區(qū)東風新村緯九路五號。
法定代表人:高道德,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興嘉,黑龍江鵬帆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大慶油田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大慶市讓胡路區(qū)龍南。
法定代表人:劉宏斌,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曲喜江,男,該公司職工。
原告大慶市海瀾科技開發(fā)有限公司與被告大慶油田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興嘉、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曲喜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大慶市海瀾科技開發(f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貨款343690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損失721749.84元(自2013年1月1日至判決生效期間按年利率6%計算,暫計至起訴之日),合計4158653.84元。訴訟過程中,大慶市海瀾科技開發(fā)有限公司變更訴訟請求為:要求被告給付貨款3376484元,逾期利息703434.17元(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6年6月20日止,按年利息6%計算),鑒定費用32000元,合計4111918.17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被告下屬單位大慶油田采油五廠于2012年進行了新建辦公樓裝修工程,向原告采購中央空調,原告為被告下屬單位大慶油田采油五廠職工公寓1號樓、食堂、通勤車站樓提供了共計11套中央空調,并進行了安裝調試。2012年年底前空調已能運行并投入使用,但因被告單位繁雜的審批付款財務制度,致使原告至今未能取得貨款,經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訴至法院。
大慶油田有限責任公司辯稱,其對貨款的本金價格無異議,但延期付款是由原告方造成的,因原告方無法參與投標中標造成雙方無法簽訂合同,致使其無法付款,所以逾期付款利息應由原告方承擔,其不應當承擔。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2年,被告大慶油田有限責任公司下屬單位大慶油田采油五廠,因新建辦公樓裝修工程向原告大慶市海瀾科技開發(fā)有限公司采購中央空調11套,用于職工公寓1號樓、食堂、通勤車站樓的安裝,原告如期提供了空調并負責安裝調試,2012年年底空調已能運行并投入使用。因被告單位一直未給付貨款,原告訴至法院,在庭審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對空調的造價存在異議,不能確定貨款本金的具體數額,故原告方提出鑒定申請,鑒定機構于2017年4月14日形成評估報告,評估11套空調的總價值為3376484元,鑒定費32000元。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已實際形成買賣合同關系,根據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本案中,原、被告雙方雖未訂立書面的買賣合同,但原告已經向被告交付了空調,并完成了安裝調試,被告方已經接受,雙方的買賣合同成立,被告應按照空調的價格支付價款,本院對原告要求按鑒定價格3376484元支付價款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關于貨款支付的時間,按照法律規(guī)定,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又沒有達成補償協(xié)議的,買受人應該在收到標的物的同時支付價款,一方不履行義務造成對方損失的,賠償數額中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本案原、被告之間沒有約定付款時間,依據庭審查明的事實,能夠確認被告收到空調的時間在2012年年底前,被告應在此期間付款,故原告主張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6年6月20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請求按年利息6%的標準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數額亦沒有超過法律規(guī)定(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的數額,本院予以支持。對于鑒定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百六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大慶油田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大慶市海瀾科技開發(fā)有限公司貨款337648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703434.17元(以3376484元為基數,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6年6月20日止,按年利息6%計算),鑒定費用32000元,共計4111918.17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9695元,由大慶油田有限責任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冰峰 人民陪審員 王 君 人民陪審員 楊柏艷
法官助理楊帆 書 記 員 林建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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