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慶市新潮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住大慶市讓胡路區(qū)西強路38號。
法定代表人:劉天雷,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唐靖宇,黑龍江欲凌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左艷秋,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大慶市讓胡路區(qū)。
被告: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大慶市讓胡路區(qū)。
原告大慶市新潮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訴被告徐某物業(yè)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大慶市新潮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唐靖宇、左艷秋,被告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大慶市新潮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支付拖欠的2013年度至2015年度的物業(yè)費5538元;2.訴訟費用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被告拖欠2013年度至2015年度的物業(yè)服務費5538元,經原告多次催繳,被告拒不支付,故原告訴至法院。
徐某辯稱:不同意支付,房屋質量問題沒有解決,而且是態(tài)度很不好。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1.照片一組,本院綜合審查后認定。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被告徐某名下房屋位于大慶市讓胡路區(qū)新潮佳苑居住小區(qū)二期A5-2-2-1202室,由原告為其提供物業(yè)服務。房屋建筑面積67.63平方米?,F(xiàn)因被告未交物業(yè)服務費,原告訴至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為被告居住的房屋提供物業(yè)服務,雙方形成物業(yè)服務合同關系,雙方理應積極履行各自的義務。本案中,被告居住的房屋存在長年墻體長毛返潮情況。原告未能及時有效的履行修繕義務,物業(yè)服務存在重大瑕疵,因此,被告不交納物業(yè)費是對原告未充分履行維修義務的合理抗辯,故本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大慶市新潮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5元,由原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桐
書記員:陳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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