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大慶市華深熱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慶市讓胡路區(qū)西賓路北3#樓-25#26#商服。
法定代表人尹傲雪,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秦蘭,
黑龍江鴻大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俠,
黑龍江鴻大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趙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大慶市讓胡路區(qū)。
被告米亞忠,男,****年**月**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大慶市讓胡路區(qū)。
本院在審理原告
大慶市華深熱力有限公司與被告趙某某、米亞忠供用熱力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
大慶市華深熱力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
大慶市華深熱力有限公司以與被告趙某某、米亞忠自行和解為由,申請撤訴,其理由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
大慶市華深熱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已由原告預(yù)交),減半收取為25元,郵寄費44元由原告負擔(dān)。
代理審判員 馬瑞
書記員: 李淑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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