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慶市華深熱力有限公司
唐靖宇(黑龍江欲凌律師事務(wù)所)
范某某
原告大慶市華深熱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慶市讓胡路區(qū)西賓路3號樓25號26號商服。
法定代表人尹傲雪,職務(wù)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唐靖宇,黑龍江欲凌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大慶市讓胡路區(qū)。
本院在審理原告大慶市華深熱力有限公司與被告范某某供用熱力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大慶市華深熱力有限公司以與被告范某某自行和解為由,申請撤訴,其理由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大慶市華深熱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由原告負擔(dān)。
本院認為,原告大慶市華深熱力有限公司以與被告范某某自行和解為由,申請撤訴,其理由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大慶市華深熱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由原告負擔(dān)。
審判長:南春峰
書記員:陳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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