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慶市萬峰綜合大市場工程指揮部,住所地大慶市薩爾圖區(qū)萬峰綜合大市場18號樓。
負責人李某,該指揮部工程總指揮。
委托代理人謝春雷,黑龍江司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常某,男。
委托代理人高喜鈞,黑龍江旭佳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陳某,女。
委托代理人劉文佰,黑龍江中慶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大慶市萬峰綜合大市場工程指揮部與被告常某、第三人陳某合同糾紛一案,本院2016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大慶市萬峰綜合大市場工程指揮部的委托代理人謝春雷、被告常某的委托代理人高喜鈞、第三人陳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劉文佰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原告大慶市萬峰綜合大市場工程指揮部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確認原告大慶市萬峰綜合大市場工程指揮部與被告常某簽訂的自建回遷房屋分配合同無效;2.訴訟費由被告常某承擔。事實和理由:2011年4月20日,原告大慶市萬峰綜合大市場工程指揮部與被告常某簽訂了自建回遷房屋分配合同,約定原告大慶市萬峰綜合大市場工程指揮部將萬峰大市場5號樓10門、20門分配給被告常某。但該合同簽訂時,基于的前提是被告常某與魯秀云之間的調解書,后來該調解書被撤銷。原告大慶市萬峰綜合大市場工程指揮部認為因合同簽訂的前提已經不存在,合同應屬于無效合同。又因陳某與本案之間存在利害關系,故提起訴訟。
經本院審理,被告常某對原告大慶市萬峰綜合大市場工程指揮部的訴訟主體資格提出了異議,經本院釋明,原告大慶市萬峰綜合大市場工程指揮部出示了2010年11月10日以大慶市處理萬峰綜合大市場上訪問題工作組名義出具的慶萬訪組函[2014]34號“大慶市處理萬峰綜合大市場上訪問題工作組文件”,該文件建議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確認大慶市萬峰綜合大市場工程指揮部具備民事訴訟主體資格。因該文件系2010年出具,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是否就該問題給予答復原告大慶市萬峰綜合大市場工程指揮部并未舉證證明,另外,原告大慶市萬峰綜合大市場工程指揮部對其現有狀態(tài)亦未提交證據證明,故本院認定,原告大慶市萬峰綜合大市場工程指揮部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不是本案適格原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大慶市萬峰綜合大市場工程指揮部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00元,退還原告大慶市萬峰綜合大市場工程指揮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韓濤
代理審判員 劉博
人民陪審員 喬新龍
書記員: 張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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