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慶吉利瑞通出租汽車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慶市讓胡路區(qū)南一路401號-1綜合樓二樓。法定代表人:陳成,職務:執(zhí)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岳云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大慶吉利瑞通出租汽車有限公司副總經理,住大慶市龍鳳區(qū)。委托代理人:吳楊,黑龍江油城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大慶市薩爾圖區(qū)。委托代理人:文軍,黑龍江欲凌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被告支付承包費21,822.00元,違約金按履約保證金(10,000.00元)日百分之一支付(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1年2月22日原、被告簽訂出租汽車承包經營合同,合同約定被告承包原告黑E×××××號出租車,承包期為8年,2011年2月22日至2015年2月22日被告應繳承包費日180.00元,2015年2月22日到2017年2月22日日繳承包費170.00元,2017年2月22日到2019年2月22日日繳承包費150.00元。2016年11月1日以后調整為日繳承包費120.00元,該車在被告承包經營期間欠原告承包費(2017年3月到2017年12月)人民幣21,822.00元。經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承包費21,822.00元,違約金按履約保證金(10,000.00元)日百分之一支付(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被告辯稱:1、原告要求支付承包費的計算方式不清。2、被告沒有按期交納承包費的原因是因為被告在讓區(qū)法院起訴原告要求返還經營權使用權一案中法院尚未作出判決,原、被告之間存在經濟糾紛未解決,從而造成雙方之間權力、義務不清晰。同時被告與原告公司簽訂承包經營合同中明確約定,原告公司應當自簽訂合同之日起按時為被告交納養(yǎng)老、醫(yī)療、失業(yè)保險金,但原告沒有按期交納,而是在六個月后才交納了養(yǎng)老、醫(yī)療保險,且失業(yè)保險金一直未交納。3、2017年3月1日之前,原告應當將高額收取的被告抵押金50,000.00元足額返還。但原告截止目前尚有25900.00元未返還給被告。正是基于這三點原告首先違約因此被告才沒有交納2017年3月1日開始的承包費。經本院審理認定本案事實如下:2011年2月22日原、被告簽訂出租汽車承包經營合同,合同約定被告承包原告黑E×××××號出租車,承包期為8年,2011年2月22日至2015年2月22日被告應繳承包費日180.00元,2015年2月22日到2017年2月22日日被告應繳承包費日170.00元,2017年2月22日到2019年2月22日被告應繳承包費日150.00元。被告承包經營期間(2017年3月到2017年12月)欠原告承包費共計人民幣21822.00元。另查明,原告在訴前已經收取被告50,000.00元抵押金,被告認可2017年3月份之前欠原告20,000.00元承包費,2017年3月份至2017年12月期間另欠原告總計承包費37,940.00元。再查明,關于大慶市各出租車公司收取的風險抵押金問題,大慶市交通運輸局出臺了慶交發(fā)(2016)39號文件,該文件規(guī)定:“2011年投放的車輛,風險抵押金每臺不高于10,000.00元人民幣,高于上述標準的高額風險抵押金的返還工作在2017年3月1日之前完成。該建議已正式告知出租汽車公司,各公司表示同意”。
原告大慶吉利瑞通出租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與被告林某某(以下簡稱被告)合同糾紛一案,本院2018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雙方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依法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本案案由為合同糾紛,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出租汽車運營任務承包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其效力本院予以確認。原、被告雙方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的法定義務。被告認可截止到2017年12月末,欠原告出租車承包費用共計為57,940.00元。因大慶市交通運輸局出臺的慶交發(fā)(2016)39號文件規(guī)定,2011年投放的車輛,風險抵押金每臺不高于10,000.00元人民幣,高于上述標準的高額風險抵押金的返還工作在2017年3月1日之前完成??紤]到出租車行業(yè)的特殊性質及行業(yè)管理的需要,原告在被告已經交納的風險抵押金中可以扣留10,000.00元,其余應返還給被告的40,000.00元風險抵押金,在抵償被告所欠的承包費用后,尚有17,940.00元(57940元-40000元=17940元)承包費用被告未給付原告,被告應承擔此筆費用的給付責任。原告訴請要求被告給付的承包費中包含了原告為被告給付的2017年3月到2017年9月的醫(yī)療保險費用3,882.00元,原告要求此筆費用一起給付,本院考慮到本案為車輛承包合同糾紛,醫(yī)療保險費用爭議與本案爭議的主要法律關系聯(lián)系不大,且原告主張的醫(yī)療保險費用還涉及到本案之外的其他不特定的出租車承包人員,故原告此筆費用可以通過另案訴訟解決為宜,本案不予一并解決。原告還訴請要求被告按履約保證金(10000.00元)的日百分之一標準支付違約金(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雙方簽訂的合同雖有約定,被告未及時交納承包費用,每延期一日原告收取履約保證金(10000.00元)的日百分之一為滯納金,但雙方約定的違約金標準高于我國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本院依法應予以調整,標準為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130%為宜,因原告處持有應返還被告的風險抵押金,經雙方折抵后,被告應從2017年8月4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給付原告相應利息為宜。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規(guī)則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給付原告拖欠的車輛承包款17,940.00元,并從2017年8月4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130%給付原告相應利息。二、駁回原告的其它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73.00元,由被告承擔142.00元、原告承擔31.00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洪彬
書記員:韓兆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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