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慶北方汽配城有限公司
陳少輝(黑龍江杜興林律師事務所)
大慶鑫龍江汽車有限公司
盛衍龍(黑龍江典通律師事務所)
哈爾濱龍江客車制造有限公司
原告大慶北方汽配城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大慶市讓胡路區(qū)西強路40號。
法定代表人吳廣彬,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陳少輝,黑龍江杜興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大慶鑫龍江汽車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慶市高新區(qū)火炬新街40號新興產業(yè)孵化器4號樓A201室。
法定代表人吳月梅,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盛衍龍,黑龍江典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哈爾濱龍江客車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哈爾濱市道里區(qū)城鄉(xiāng)路140號。
法定代表人吳月梅,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盛衍龍,黑龍江典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大慶北方汽配城有限公司與被告大慶鑫龍江汽車有限公司、哈爾濱龍江客車制造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大慶北方汽配城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少輝,被告大慶鑫龍江汽車有限公司、哈爾濱龍江客車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盛衍龍到庭參加訴訟。
本院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大慶北方汽配城有限公司訴稱,2011年11月30日,大慶鑫龍江汽車有限公司為收購哈爾濱龍江客車制造有限公司股權擴大生產經營,與原告達成借款協議,約定借款叁仟萬元,年利息1%,還款時間為2013年5月30日,被告借款后,以此款購買了哈爾濱龍江客車制造有限公司股權,并成為哈爾濱龍江客車制造有限公司的全資股東。
借款到期后,被告大慶鑫龍江汽車有限公司僅履行部分還款責任(已還款玖佰萬元),但余款貳仟壹佰萬元一直未還,在原告的多次催告及追索下,被告大慶鑫龍江汽車有限公司與原告協商還款辦法,后雙方簽訂延期還款協議,被告大慶鑫龍江汽車有限公司邀請被告哈爾濱龍江客車制造有限公司提供還款擔保,由被告哈爾濱龍江客車制造有限公司出具連帶還款保證,然而還款時限到期后,二被告仍然不履行還款義務,原告多次催要,要求二被告還本付息,二被告以種種理由推諉,遲遲未予給付欠款,故原告將二被告訴至法院,因被告大慶鑫龍江汽車有限公司將借款用于被告哈爾濱龍江客車制造有限公司的經營,且被告哈爾濱龍江客車制造有限公司出具連帶還款保證,請求人民法院判令:一、被告大慶鑫龍江汽車有限公司歸還借款2100萬元;二、被告哈爾濱龍江客車制造有限公司對欠款承擔連帶還款責任;三、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大慶鑫龍江汽車有限公司、哈爾濱龍江客車制造有限公司辯稱,欠款事實確實存在,但暫時資金不足,暫時無法償還。
原告大慶北方汽配城有限公司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出示如下證據:
一、借款協議書一份。
欲證明原告與被告大慶鑫龍江汽車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30日簽訂借款協議書,并已實際履行。
被告大慶鑫龍江汽車有限公司、哈爾濱龍江客車制造有限公司質證稱,對證據的真實性及證明問題均無異議。
本院對該證據予以確認。
二、銀行資金往來憑證及收據。
欲證明原告通過銀行將借款打入被告大慶鑫龍江汽車有限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內,從而履行了借款協議書約定的義務,原告與被告大慶鑫龍江汽車有限公司之間債權、債務關系成立。
被告大慶鑫龍江汽車有限公司、哈爾濱龍江客車制造有限公司質證稱,對證據的真實性及證明問題均無異議。
本院對該證據予以確認。
三、第一次催索函。
欲證明借款到期后,原告因公司經營狀況急需資金周轉,向大慶鑫龍江汽車有限公司催要到期借款及利息。
被告大慶鑫龍江汽車有限公司、哈爾濱龍江客車制造有限公司質證稱,對證據的真實性及證明問題均無異議。
本院對該證據予以確認。
四、展期還款協議。
欲證明經原告同意,雙方簽訂延期還款協議。
被告大慶鑫龍江汽車有限公司、哈爾濱龍江客車制造有限公司質證稱,對證據的真實性及證明問題均無異議。
本院對該證據予以確認。
五、借款擔保書。
欲證明被告哈爾濱龍江客車制造有限公司向原告保證為被告大慶鑫龍江汽車有限公司的借款承擔連帶保證還款責任。
被告大慶鑫龍江汽車有限公司、哈爾濱龍江客車制造有限公司質證稱,對證據的真實性及證明問題均無異議。
本院對該證據予以確認。
六、第二次催索函。
欲證明展期借款到期后,原告再次向被告大慶鑫龍江汽車有限公司催要到期借款及利息。
被告大慶鑫龍江汽車有限公司、哈爾濱龍江客車制造有限公司質證稱,對證據的真實性及證明問題均無異議。
本院對該證據予以確認。
七、致被告哈爾濱龍江客車制造有限公司的催索函。
欲證明展期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哈爾濱龍江客車制造有限公司催要到期借款及利息。
被告大慶鑫龍江汽車有限公司、哈爾濱龍江客車制造有限公司質證稱,對證據的真實性及證明問題均無異議。
本院對該證據予以確認。
八、最高法院案例打印件一份。
證明原告與被告大慶鑫龍江汽車有限公司簽訂的《借款協議書》有效,被告哈爾濱龍江客車制造有限公司依法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被告大慶鑫龍江汽車有限公司、哈爾濱龍江客車制造有限公司質證稱,對證據的真實性及證明問題均無異議。
本院對該證據予以確認。
被告大慶鑫龍江汽車有限公司、哈爾濱龍江客車制造有限公司未向本院出示證據。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
原告與被告大慶鑫龍江汽車有限公司簽訂《借款協議書》及被告哈爾濱龍江客車制造有限公司為原告出具《借款擔保書》系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各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
按照合同約定,原告已將3000萬元借款通過龍江銀行全部支付給被告大慶鑫龍江汽車有限公司,被告大慶鑫龍江汽車有限公司收到借款后為原告出具收據,足以證明原告履行了出借3000萬元義務。
借款到期后,被告大慶鑫龍江汽車有限公司已償還借款900萬元,余款2100萬元一直未還,被告大慶鑫龍江汽車有限公司應當承擔償還借款2100萬元的義務。
本院對原告要求被告大慶鑫龍江汽車有限公司歸還借款2100萬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因被告哈爾濱龍江客車制造有限公司為原告出具《借款擔保書》,為被告大慶鑫龍江汽車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2100萬元提供擔保,原告訴請的款項數額在借款擔保書的擔保范圍之內,且未超出保證期間,由于被告大慶鑫龍江汽車有限公司未能按約定如期償還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哈爾濱龍江客車制造有限公司承擔連帶還款責任,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條 ?、第一百九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 ?第二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大慶鑫龍江汽車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大慶北方汽配城有限公司借款2100萬元;
二、被告哈爾濱龍江客車制造有限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案件受理費146800元,由被告大慶鑫龍江汽車有限公司、哈爾濱龍江客車制造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
原告與被告大慶鑫龍江汽車有限公司簽訂《借款協議書》及被告哈爾濱龍江客車制造有限公司為原告出具《借款擔保書》系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各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
按照合同約定,原告已將3000萬元借款通過龍江銀行全部支付給被告大慶鑫龍江汽車有限公司,被告大慶鑫龍江汽車有限公司收到借款后為原告出具收據,足以證明原告履行了出借3000萬元義務。
借款到期后,被告大慶鑫龍江汽車有限公司已償還借款900萬元,余款2100萬元一直未還,被告大慶鑫龍江汽車有限公司應當承擔償還借款2100萬元的義務。
本院對原告要求被告大慶鑫龍江汽車有限公司歸還借款2100萬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因被告哈爾濱龍江客車制造有限公司為原告出具《借款擔保書》,為被告大慶鑫龍江汽車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2100萬元提供擔保,原告訴請的款項數額在借款擔保書的擔保范圍之內,且未超出保證期間,由于被告大慶鑫龍江汽車有限公司未能按約定如期償還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哈爾濱龍江客車制造有限公司承擔連帶還款責任,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條 ?、第一百九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 ?第二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大慶鑫龍江汽車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大慶北方汽配城有限公司借款2100萬元;
二、被告哈爾濱龍江客車制造有限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案件受理費146800元,由被告大慶鑫龍江汽車有限公司、哈爾濱龍江客車制造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張智源
審判員:趙楠
審判員:張和平
書記員:李美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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