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大慶北島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孫某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白宇,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單瑞忠,黑龍江峰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肇東陸海石油鉆采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景會,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邵天祥,男,漢族。
原審被告孫某某,男,漢族。
原審被告孫德山,男,漢族。
原審被告葛某,男,漢族。
上訴人大慶北島食品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肇東陸海石油鉆采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原審被告孫某某、孫德山、葛某股權轉讓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大慶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2015)慶高新商初字第248-1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在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大慶北島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訴申請。
本院經審查認為,大慶北島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訴的申請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大慶北島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訴。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林癸成 審 判 員 陳 艷 代理審判員 付 卓
書記員:趙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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