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大慶乾某石油鉆采技術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慶市讓胡路區(qū)奧林國際公寓商業(yè)區(qū)G區(qū)商業(yè)服務中心B幢1單元商服2020號房。
法定代表人:袁玉梅,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華政勇,
黑龍江中勝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高煥章,
北京市五環(huán)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
大慶油田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大慶市讓胡路區(qū)昆侖大街75號。
法定代表人:王洪星,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陳令軍,男,****年**月**日出生,漢族,
大慶油田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員工,住大慶市讓胡路區(qū)。
委托代理人:張光磊,男,****年**月**日出生,漢族,
大慶油田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員工,住大慶市讓胡路區(qū)。
原告
大慶乾某石油鉆采技術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乾某公司)與被告
大慶油田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建設集團)股東出資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乾某公司委托代理人華政勇、高煥章,被告建設集團委托代理人代理人陳令軍、張光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乾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履行500萬元出資義務;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被告雙方是
大慶石油新科慶聯(lián)防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科慶聯(lián)公司)的股東。新科慶聯(lián)公司于2004年2月23日設立,原股東為大慶油田工程
建設有限公司、袁玉梅、郭景德、于海歐,其中大慶油田工程
建設有限公司以位于大慶市××號的房產作為實物出資,代表出資額500萬元,占36%股權,但沒有辦理房產過戶手續(xù)。2005年4月28日,大慶油田工程
建設有限公司將持有的上述股權全部轉讓給大慶油田建材制造安裝有限責任公司,大慶油田建材制造安裝有限責任公司作為大慶油田工程
建設有限公司的股權繼受者仍沒有履行出資的過戶義務。2005年12月16日被告建設集團吸收合并大慶油田建材制造安裝有限責任公司,大慶油田建材制造安裝有限責任公司將持有的股權全部轉讓給被告。期間,原告受讓了袁玉梅的股權,取得了股東資格。被告作為慶聯(lián)公司的股東負有出資義務,理應依法承擔出資的法律責任,故原告訴至法院。
被告建設集團辯稱,第一,新科慶聯(lián)公司成立于2004年,至今已有12年之久,原告才要求被告履行尚未履行的500萬元出資義務,已經(jīng)超過訴訟時效。第二,被告已經(jīng)將出資的房產交付給新科慶聯(lián)公司使用,已經(jīng)履行了出資義務。第三,被告出資房屋的所有權人為大慶石油管理局,房屋系國有資產;被告作為其下屬企業(yè)只有代為管理和使用的權利,沒有處置的權利;被告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對國有資產進行的處分行為無效。綜上,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證據(jù):證據(jù)一、
大慶石油新科慶聯(lián)防腐有限公司企業(yè)基本注冊信息查詢單復印件(與原件核對無異)。證明:
大慶石油新科慶聯(lián)防腐有限公司合法存續(xù),原被告雙方是
大慶石油新科慶聯(lián)防腐有限公司股東,原告有權提起訴訟。證據(jù)二、2004年2月4日慶聯(lián)公司的《公司章程》復印件(與原件核對無異)。證明:公司成立時的股東、股東出資額、出資方式約定為:袁玉梅出資750萬元,以非貨幣出資;郭景德出資70萬元,以貨幣出資;于海鷗出資60萬元,以貨幣出資;
大慶油田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出資500萬元以實物出資。證據(jù)三、黑高新會驗字(2004)第026號《驗資報告》和黑高新會評報字(2004)第0058號《資產評估報告書》復印件各一份(均與原件核對無異)。證明:
大慶石油新科慶聯(lián)防腐有限公司成立時的股東袁玉梅、郭景德、于海鷗以貨幣出資,均已經(jīng)繳付于公司,已經(jīng)履行了股東出資義務。
大慶油田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以房產出資500萬元,交付公司使用但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xù),未履行出資義務。證據(jù)四、2005年4月28日《股東會決議》、《股權轉讓協(xié)議》、《公司章程修正案》、《驗資報告》復印件各一份(均與原件核對無異)。證明:2005年4月28日,
大慶油田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將持有的股權轉讓給大慶油田建材制造安裝有限責任公司,大慶油田建材制造安裝有限責任公司也未對原出資房產辦理過戶手續(xù),沒有履行出資義務。證據(jù)五、2005年
大慶油田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及大慶油田建材制造安裝有限責任公司注銷登記文件以及2005年12月16日《股東會決議》、《股權轉讓協(xié)議》、《公司章程修正案》復印件各一份(均與原件核對無異)。證明:
大慶油田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及大慶油田建材制造安裝有限責任公司2005年12月因被被告合并吸收而注銷,公司法規(guī)定,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xù)的公司或新設的公司繼承。
大慶油田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大慶油田建材制造安裝有限責任公司的債權債務應當由被告繼承。2005年12月16日,被告受讓大慶油田建材制造安裝有限責任公司持有的以房產出資的股權,既是對被合并主體的權益繼承,也是對
大慶油田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大慶油田建材制造安裝有限責任公司未履行出資義務的承擔。證據(jù)六、2007年5月17日《股東會決議》、《股權轉讓協(xié)議》、《章程修正案》復印件各一份(均與原件核對無異)。證明:2007年5月17日,袁玉梅將持有的21%股權轉讓給被告,被告持有70%股權。證據(jù)七、2008年10月27日《股東會決議》、《股權轉讓協(xié)議》、《章程修正案》復印件各一份(均與原件核對無異)。證明:2008年10月27日,被告將持有的19%股權轉讓給袁玉梅,袁玉梅持有49%股權。被告繼續(xù)持有51%股權,其中500萬元出資為房產。證據(jù)八、2008年12月8日《股東會決議》、《股權轉讓協(xié)議》、《章程修正案》復印件各一份(均與原件核對無異)。證明:2008年12月8日,袁玉梅將持有的49%股權轉讓給原告,原告持有49%股權。被告繼續(xù)持有51%股權,其中500萬元出資為房產。
被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證據(jù):證據(jù)一、
大慶石油新科慶聯(lián)防腐有限公司從成立至今的工商檔案一組(與原件核對無異)。證明:從慶聯(lián)公司成立至今,我公司就將房屋交付該公司交付使用,已經(jīng)按公司章程實際履行了實物出資義務。證據(jù)二、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12份。證明:被告出資房屋的所有權人為大慶石油管理局,系國有資產;被告作為其下屬企業(yè)只有代為管理和使用的權利,沒有處置的權利;被告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對國有資產進行的處分行為無效。
本院組織雙方當事人對上述證據(jù)進行了質證。對雙方均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雙方有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將在判決論理部分予以闡明。
根據(jù)當事人的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大慶石油新科慶聯(lián)防腐有限公司于2004年2月23日設立,注冊資本為1380萬元,公司登記住所為大慶市××街,法定代表人為于海歐。
大慶石油新科慶聯(lián)防腐有限公司設立時的股東為大慶油田工程
建設有限公司、袁玉梅、郭景德、于海歐。其中,大慶油田工程
建設有限公司以建筑物作為實物出資(出資額為500萬元),出資比例占公司全部注冊資本的36%。
大慶油田工程
建設有限公司于2004年2月以實物出資的建筑物位于大慶市××號,新科慶聯(lián)公司設立時,大慶油田工程
建設有限公司作為股東之一委托
黑龍江高新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對上述建筑物的價值進行了評估。2004年2月16日,該公司作出黑高新會評報字(2004)第0058號《資產評估報告書》,評估結果為上述建筑物評估價值為611.384萬元。新科慶聯(lián)公司成立后,以上述建筑物作為公司登記住所及辦公、生產經(jīng)營用房。
2005年4月28日,大慶油田工程
建設有限公司將持有的上述新科慶聯(lián)公司的股權全部轉讓給大慶油田建材制造安裝有限責任公司,新科慶聯(lián)公司的另外兩位股東郭景德和于海歐也將持有的該公司股權一并轉讓給該公司。
2005年12月16日,被告建設集團吸收合并大慶油田建材制造安裝有限責任公司,大慶油田建材制造安裝有限責任公司將持有的股權全部轉讓給本案被告建設集團。新科慶聯(lián)公司的注冊資金變更為1470萬元,其中被告建設集團非貨幣出資720萬元,占全部注冊資本的49%,股東袁玉梅占51%。
2008年10月,新科慶聯(lián)公司的股權變更為被告建設集團占全部注冊資本的51%,袁玉梅占49%。被告建設集團51%的出資額為750萬元,其中500萬元實物出資即為公司最初成立時的建筑物出資。2008年12月,袁玉梅將其持有的新科慶聯(lián)公司49%股權轉讓給本案原告乾某公司。
現(xiàn)原告乾某公司以被告建設集團作為新科慶聯(lián)公司股東,未將其作為實物出資的建筑物產權過戶至新科慶聯(lián)公司名下,未實際履行股東出資義務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其依法履行500萬元的出資義務。本案庭審中,被告提交了坐落于“讓胡路××號”的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12份(加蓋大慶石油管理局房產物業(yè)管理處產權審批專用章),記載的房屋所有權人為“大慶石油管理局”,填發(fā)單位為“大慶市房產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填發(fā)日期為2004年8月。
本院認為,本案法律關系為股東出資糾紛。我國公司法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當依法向公司履行出資義務;股東以非貨幣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xù)?,F(xiàn)已查明,本案被告作為新科慶聯(lián)公司的股東,以位于讓胡路××號的建筑物作為實物代表500萬元出資,但至今未將所出資建筑物的所有權變更登記至新科慶聯(lián)公司名下,違反了上述法律規(guī)定。原告作為新科慶聯(lián)公司的股東,有權依法提起本案訴訟,向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被告主張權利。被告雖主張案涉房屋的所有權人系大慶石油管理局,其作為下屬單位無權處分該國有資產,其出資行為應為無效。對此本院認為,即使被告該主張成立,但無法辦理產權變更登記的責任亦應由被告承擔,不能據(jù)此免除被告作為新科慶聯(lián)公司股東的出資義務,被告仍應以其他方式繼續(xù)履行相應的出資義務。另外,被告關于已將案涉房屋交付慶聯(lián)公司使用即視為履行了法定出資義務的抗辯意見,因與公司法關于“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xù)”的規(guī)定相悖,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十九條規(guī)定,“公司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返還出資,被告股東以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據(jù)此,被告關于原告訴訟請求已經(jīng)超過訴訟時效的抗辯意見,于法無據(jù),本院亦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第一百七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
大慶油田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對
大慶石油新科慶聯(lián)防腐有限公司500萬元的出資義務。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680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張峰
審判員 陳曉鵬
代理審判員 李海文
書記員: 孫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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